
近期,某券商因在IPO项目中为避免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向管理层及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事项构成股份支付,设计解决方案并推动实施,以掩盖真实交易,收到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股份支付的认定,以及对IPO企业的影响。
在IPO企业审核过程中,企业涉及的股份支付及相关处理往往是审核关注的重点,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比,IPO企业股份支付成因更为复杂、公允价值更难以计量。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对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
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顾问、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转让股份,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水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协议、交易安排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有充分证据支持属于同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相关协议而实施的股份支付,原则上一并考虑适用。
同时《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明确了以下具体情形属于股份支付:(1)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且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2)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中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应:1、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2、设定等待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方法在等待期内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发行人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发行人回购权的期限、回购价格等有关等待期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综合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即职工是否必须完成一段时间的服务或完成相关业绩方可真正获得股权激励对应的经济利益。
通过上述对股份支付认定、股份支付对IPO企业影响的浅析,我们可以看出近期罚单中为何会出现设计方案避免出现股份支付的情形。实务中股份支付的案例更为复杂,尤其是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一步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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