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民法典》第七章中对“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等进行了相关规定,本期小编将以一则案例分享职务行为的认定。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是指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代表证券公司实施的与营业部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客户服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在实际案例中,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行为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某营业部负责人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为客户办理全权委托业务,导致客户资产受损。这种行为虽然与职务相关,但是否是职务行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又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均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认定。
一、案情简介
(一)事实认定
被告G证券公司营业部成立于2018年,被告Z某为G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被告L某、Y某为G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被告A某为G证券公司营业部财富经理。
被告Z某提供了一份2018年11月原告M某与H某签署的《投资委托协议》,主要约定原告M某委托乙方H某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原告M某提供理财资金,H某提供保证金,共同存入原告M某在G公司证券账户。双方出资比例为10:1,H某保证原告M某本金安全,并按年化12%的收益支付原告M某利息(以原告M实际出资金额为基数)。原告M某将账号交易密码告知H某,由H某进行股票操作,原告M某没有下单操作权,不得私自提取账户的资金,不得随意更改操作密码,有权查询股票账户但不得干涉H某的股票操作,亏损由H某承担,收益归H某所有。
2018年11月29日,原告M在G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开始按《投资委托协议》操作,原告M主张其将证券账户及密码交给被告Z某等人,再由被告Z某或其他人操作原告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2019年5月左右,账户开始出现亏损。期间原告M多次在微信中与被告Z某沟通证券账户操作,还有本金、利息、保证金以及亏损如何解决等事宜。
原告M某提供了一份2019年8月8日《投资委托结算协议书》,原告M与被告Z、被告L某、Y某(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投资委托结算协议书》,确认原告M投入资金1000万元。截至2019年8月8日,账户亏损,受托人确认亏损由其操作不当导致,愿意承担责任。协议约定受托人需在2019年8月30日前补回本金亏损,但不要求利息结算。后续仍持续亏损,直至原告M某接管账户,卖出所有股票。
(二)主要诉求
2023年,原告M分别将G证券公司营业部及其营业部负责人Z某,G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L某、Y某,G证券公司营业部财富经理A某诉至法院。
一是请求法院判令G证券公司营业部偿还原告出资本金/本金损失及利息,二是请求其他被告与G证券公司营业部共同偿还其全部本金/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
(三)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原告M认为被告Z某的操作行为是代表G证券公司营业部还是个人行为?二是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重点将争议焦点放在G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应当对被告营业部负责人Z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处理结果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M对G证券公司营业部诉讼请求,原告M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案例评析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处理亮点
本案一审二审均针对被告Z某的操作行为是代表G证券公司营业部还是个人行为进行论证。
一审法院认为,将证券账户及密码交由他人使用以赚取收益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案涉《投资委托协议》及《投资委托结算协议书》均无营业部盖章,且事后营业部也未曾追认,且营业部在客户回访时询问原告是否其本人操作账户,其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代客户操作账户等违规行为,原告本人亦回复是本人操作或委托其妻子操作,不存在违规行为。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营业部参与或授权其员工参与涉案事件,故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被告Z某为营业部负责人,但是被告Z某操作原告M某得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职责范围,亦超出了营业部的经营范围,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获得了营业部的授权,故不能视为G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职务行为;其次,案涉协议均无营业部盖章;最后,证券交易的风险远高于普通市场交易,原审原告M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熟悉证券账户买卖操作,其应当知道私下将账户密码委托从业人员操作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并在营业部客户回访时明确表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逃避正常监管,故G证券公司营业部无需对被告营业部负责人Z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引发的思考
本案是对营业部负责人职务行为的认定的一个经典案例。根据法院对职务行为的“职权范围”、“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是否在营业场所”以及“客户认知”等认定因素,证券公司营业部在日常合规管理过程中,也需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避免潜在的风险及损失:
一是加强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流程,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
二是完善公司内部授权体系,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或授权文件,明确营业部负责人及员工的职权范围,授权文件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定期审查授权文件,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是积极落实法律及监管规定,完善客户回访等基本要求,不断提升管理效能。
结语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行为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是否执行公司指令、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与职务相关等因素。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确保营业部的合规运营。
The End
—— 法律事务团队出品 ——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仅作为法律合规交流、学习和研究使用,不构成任何管理或者投资建议,您直接或间接基于本公众号内容作出的判断或者行为应自行承担风险,光大证券及其法律合规部,以及作者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众号上所刊登、转载或引用内容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光大证券及其法律合规部立场。作者对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转载或引用内容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嫌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有关内容。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光证普法,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光大证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光大证券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光大证券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光大证券和作者无关。
长按二维码关注
这里“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