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入选案例中,马某文内幕交易案,引起小编注意。该案例涉及公司董事在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最终被行政处罚,同时被认定内幕交易罪的情形。该案例对于实践中,该类情形是否被行政机关及司法界定为内幕交易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马某文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2月28日,马某文向证监会退缴违法所得428万余元,足额缴纳罚款1284万余元。
本案行政处罚要点
就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而言,A公司2014年9月15日发布公告涉及的收购资产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A公司董事长沈某仟、牛某辉等人。
就交易行为而言,一是马某文筹集资金主要用来买入A公司股票。“张某艳”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马某文及马某文向他人的借款。二是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张某艳”“马某花”证券账户交易时点与A公司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且交易量放大,存在明显异常。马某文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没有合理解释。
此外,马某文担任A公司董事期间,实际控制“马某花”证券账户、信用账户,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买卖A公司股票。
以上情况有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账户交易IP和MAC地址等记录,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马某文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行为。
法院判决
本案审判要点
总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本案同时涉及《证券法》与《刑法》,最终被行政处罚及刑事判决。内幕交易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证明难度大等特点。当被告人与知情人均否认内幕信息传递时,需要通过被告人与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是否有过联络接触,证券账户来源、证券交易时间、数量、交易方向,以及被告人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对于交易明显异常,被告人无正当信息来源,不能作出解释的,可以认定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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