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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证普法】法眼世界︱从一则判例看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光证普法】法眼世界︱从一则判例看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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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入选案例中,马某文内幕交易案,引起小编注意。该案例涉及公司董事在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最终被行政处罚,同时被认定内幕交易罪的情形。该案例对于实践中,该类情形是否被行政机关及司法界定为内幕交易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文,曾任A公司董事。A公司于1997年11月注册成立,为体外诊断试剂研发、生产企业,2012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沈某仟时任A公司董事长,牛某辉为董事会秘书兼资本管理中心总监。2013年底,A公司拟将B公司和C公司作为并购对象,并进行初步筛查和分析。2013年12月18日,牛某辉完成《投资价值初步分析报告》。此后A公司与上述并购对象的母公司多次进行沟通。2014年5月5日至5月9日,A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场,了解目标企业情况。6月18日,A公司与重组参与方召开电话会议,就交易架构、提交约束性报价时间等进行讨论,形成备忘录。A公司沈某仟、牛某辉等参与此次会议。7月2日,牛某辉向并购对象的母公司就重组事项发出约束性报价。8月6日,A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对外称因筹备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停牌。9月15日,A公司对外公告重组议案。10月17日,A公司股票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A公司收购某公司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沈某仟、牛某辉均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文作为时任A公司外部董事参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沈某仟、牛某辉等人亦参会。7月17日、24日,马某文与沈某仟有过多次通话、接触。6月26日至8月5日,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文操控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入A公司股票,累计75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026万余元(币种下同),后于2014年至2017年间陆续卖出,共计获利490万余元。

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马某文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2月28日,马某文向证监会退缴违法所得428万余元,足额缴纳罚款1284万余元。

本案行政处罚要点

    就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而言,A公司2014年9月15日发布公告涉及的收购资产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A公司董事长沈某仟、牛某辉等人。

    就交易行为而言,一是马某文筹集资金主要用来买入A公司股票。“张某艳”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马某文及马某文向他人的借款。二是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张某艳”“马某花”证券账户交易时点与A公司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且交易量放大,存在明显异常。马某文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没有合理解释。

    此外,马某文担任A公司董事期间,实际控制“马某花”证券账户、信用账户,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买卖A公司股票。

    以上情况有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账户交易IP和MAC地址等记录,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马某文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行为。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文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二、向马某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五百零五元七角四分,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马某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具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现实可能。马某文为规避监管,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从事证券交易,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时间、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确定、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鉴于马某文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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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本案同时涉及《证券法》与《刑法》,最终被行政处罚及刑事判决。内幕交易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证明难度大等特点。当被告人与知情人均否认内幕信息传递时,需要通过被告人与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是否有过联络接触,证券账户来源、证券交易时间、数量、交易方向,以及被告人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对于交易明显异常,被告人无正当信息来源,不能作出解释的,可以认定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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