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光证普法】合规贴士︱一文明白债券自融那些事儿

【光证普法】合规贴士︱一文明白债券自融那些事儿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5-08-15
0



      金融市场中,债券融资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违规行为也悄然滋生,其中债融自融现象尤为值得关注。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更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风险,同时也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是监管三令五申明确禁止的行为。

图片

债市 “自融” 主要特点


图片
图片

      1主体多样涉及上市公司、地方国企、城投公司等发债主体,如A上市公司、某市地方国企E公司、某城投公司等。同时,私募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或协助自融,或为自融提供通道等便利

      2、方式隐蔽:发债主体常通过多个关联或看似无关联的主体层层划转资金来掩盖 “自融” 事实。例如A上市公司将资金经B建设公司、C保理公司等转至D私募基金管理的产品户来申购自身发行的债券;某地方国企E公司通过关联公司间接出资等多种方式实现多期债券违规 “自融” 发行。

      3、手段多样:包括直接或间接认购自身债券,如通过关联方认购资管计划再由资管计划认购自身债券;利用债券质押回购融资滚动买入自身债券;将募集资金违规用于认购当期债券;还存在向投资机构 “返费” 以干扰发行利率等伴随行为



债券自融对市场的危害
图片
图片

1干扰市场秩序:扭曲债券发行利率,营造债券认可度高的假象,使债券发行定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和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破坏市场公平、公正的发行秩序,影响其他正常发债主体的融资环境和市场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

      2、积累信用风险:一些原本可能不具备发债能力的主体通过 “自融” 加大债务规模,掩盖真实信用状况,导致信用风险在市场中积累,一旦市场环境变化或主体经营不善,易引发债券违约等风险,威胁金融稳定。

      3、滋生腐败等乱象:“自融” 过程中可能伴随 “返费” 等不正当行为,滋生腐败等问题,破坏金融市场的良好生态。



法律法规和惩戒措施

      616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再次强调“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此前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自律管理规定对债券发行行为进行规范,是处理自融” 违规的重要依据,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类。

      1、对发行人的处罚:(1)自律处分:交易商协会对违规发行人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例如 2023年交易商协会查办 “自融” 等非市场化发行案件中,涉及的发行人就受到了相应的自律处分。(2)业务限制:对个别严重违规主体予以顶格处分并暂停一定期限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限制其在债券市场的融资活动,以起到惩戒和规范市场的作用。

      2、对中介机构的处罚:(1)自律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如信托公司、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若协助发行人 “自融”,会受到此类处分。例如某信托公司因在多期债券发行中协助某公司自融,被予以严厉的自律处分;某私募基金因协助发行人自融、安排 “代持” 等违规行为被予以顶格自律处分。(2)责任追究:即使中介机构以不知情或合同有免责条款等为由辩解,但若未履行基本的审慎关注义务,仍会被追究责任。比如信托合同中的 “免责条款” 不能免除信托公司遵守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义务,若对相关产品及交易中的异常情况未作合理判断和关注,为自融提供便利,就会受到处罚。

      3、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处罚:(1)资金监管行:若资金监管行未有效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对发行人资金用途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加以关注和制止,导致募集资金被挪用甚至用于 “自融”,会被予以自律处分。例如某银行因未有效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在发行人资金用途违规的情况下仍按其申请划转资金,被交易商协会处分。(2)通道方:即使未直接参与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但作为通道为发行人自融提供便利的机构,也会被依规追究责任。如某公司作为资管产品名义上的委托人,为自融提供通道,被交易商协会进行了自律处分。

      4、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除了对机构的处罚外,交易商协会还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不适当人选认定等处分,影响其在行业内的从业资格和职业发展。

注:本部分内容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例



结语

      总体而言,监管对债市 “自融” 违规行为秉持 “零容忍” 态度,发现即严惩,通过对违规链条各类主体的处罚,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仅作为法律合规交流、学习和研究使用,不构成任何管理或者投资建议,您直接或间接基于本公众号内容作出的判断或者行为应自行承担风险,光大证券及其法律合规部,以及作者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众号上所刊登、转载或引用内容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光大证券及其法律合规部立场。作者对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转载或引用内容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嫌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有关内容。


END


法律合规部·债券销售交易部

联合出品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光证普法,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光大证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光大证券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光大证券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光大证券和作者无关。


长按二维码关注

这里“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光大证券致力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基础知识和规则及案例,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们用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内容 7509
粉丝 0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光大证券致力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基础知识和规则及案例,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们用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阅读128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