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5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7-25
深证会〔2025〕273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
为促进做市商功能发挥,推动期权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3年11月修订)》(深证会〔2023〕37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7月25日
来源: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原文链接: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derivative/t20250725_615150.html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5年修订)
说明及声明
为便于股票期权做市商规范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本所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指南,供股票期权做市商参考。本指南内容如与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概述
本所股票期权采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本指南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应提供前款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提供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做市商需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做市业务负责部门(以下简称做市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做市业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做市商需配置专门的期权做市业务团队开展做市业务,不得把做市业务外包,或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
做市商开展期权做市业务需设立交易、风险控制、技术运维等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交易岗应安排专人专职负责,不得由自营或其他期权业务线人员兼任。
期权做市业务涉及风控、合规、清算、信息技术等多个业务和功能支持部门。上述支持部门需设立专门的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负责与期权做市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内控与合规管理、清算、资金管理、技术支持等。
做市业务应和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三、制度与流程
做市商需制定健全的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涵盖做市业务管理、交易管理、结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应急等各个业务环节,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岗位设置。
做市商需制定做市业务管理办法,保障业务规范开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实施机制、决策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考评及问责机制等。
做市商需制定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做市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风险定期报告机制、压力测试的情景设置和分析等。
做市商需制定做市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做市业务中的突发事件,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
一、做市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一)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超过3个月,且在本所要求的模拟交易期间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本所规定的报价义务同时为至少2个模拟交易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且至少1个完整自然月内,有2个品种的做市绩效均满足本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合格要求;
2.参与模拟交易期间做市业务技术系统运行稳定,未发生过影响其提供做市服务的技术故障。
(二)通过本所组织的做市业务专项测试。
(三)通过本所组织的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基本交易做市功能实现、安全运行状况,以及与做市业务相关的组织人员配备情况、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
(四)过去1年内未因做市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现有合约品种的做市商(以下简称本所期权做市商),申请为本所其他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视同满足前款第(一)至(三)项条件。
二、做市申请材料
(一)机构首次申请为本所期权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中须包含申请做市的品种、做市业务资金规模和已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的市场、品种、类别等情况;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必备参考要点见附件2);
4.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若负责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出现调整,应及时向本所报备;
5.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6. 做市业务实施方案;
7.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需通过本所期权网上业务专区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其中,前款第1、2项还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本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所期权做市商申请为本所其他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仅需以电子和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三、做市申请受理
本所将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
(一)机构首次申请为本所期权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核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参与本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做市业务专项测试及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专项检查的情况;
2.申请人过去1年内在其他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相关情况;
3.申请人的做市资金规模。
(二)本所期权做市商申请为其他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核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的做市情况,包括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的绩效是否满足本所要求,做市业务技术系统是否运行稳定,是否因做市业务出现过风险事件或违法违规行为等;
2.申请人的做市资金规模。
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本所将根据申请人的专业水平、做市业务准备或开展情况、做市资金规模等,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合约品种做市申请,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主做市商增补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每季度启动指定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增补工作,并向市场公布相关信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所要求申请成为该指定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
(一)担任本所任一期权合约品种的做市商满6个月,且担任该指定合约品种一般做市商满2个月;
(二)自成为该指定合约品种一般做市商后或者最近6个月内,每月做市表现均达到该品种的主做市商绩效评价合格标准,且至少2个月达到A或者以上评价标准。
五、拟上市品种主做市商招募
对于拟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本所至少于品种上市前5个交易日启动主做市商招募工作,并向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本所期权做市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所要求申请成为该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
(一)担任本所指定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
(二)在其担任主做市商满6个月的全部指定合约品种上,最近6个月内每月做市绩效均达到A及以上评价。
六、合约品种与持仓限额的同步申请
机构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时,需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持仓限额指引》)要求,根据其做市类型、做市资金规模等一并提交持仓额度的申请,经本所确认后生效。
主做市商的初始持仓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标准:
(一)权利仓持仓限额10万张;
(二)总持仓限额20万张;
(三)每日买入开仓限额50万张。
一般做市商的初始持仓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标准:
(一)权利仓持仓限额1万张;
(二)总持仓限额2万张;
(三)每日买入开仓限额5万张。
七、指定合约做市
对于合约品种中交易不活跃、缺乏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合约,本所可以根据各做市商业务开展情况,指定做市商为特定期权合约提供持续报价做市服务,优先选择该合约所属合约品种的做市商。
八、做市专用交易单元设立及权限开通
机构首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获得同意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设立做市专用交易单元,并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机构设立专用交易单元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自用交易单元开通”栏目提交交易单元设立申请(类型为“期权做市商专用交易单元”,参照《会员网上业务专区用户手册V8.0》(以下简称《手册》)第6.2.3.1条,可在“会员业务专区-业务指引”下载),本所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办理。
已在中国结算完成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结算参与人申请、期权账户开立等工作后,机构可以登录会员业务专区,通过会员业务专区“期权交易权限开通”栏目(参照《手册》第6.2.3.17条),选择拟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交易单元(类型为“期权做市商专用交易单元”),填写期权结算账号,完成后提交。
机构如需关闭交易单元的期权交易权限,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期权交易权限关闭”栏目(参照《手册》第6.2.3.18条)予以关闭;在交易单元中止时,也可一并关闭交易单元的期权交易权限。
九、做市业务账户报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使用指定的交易单元和衍生品合约账户。做市商应在开展做市业务前10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做市业务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和衍生品合约账户,报备可以通过本所做市商业务专区进行。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交易单元和账户的,应通过做市商业务专区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未经本所允许,不得变更上述账户信息。原账户自新账户启用之日起调整为普通自营账户持仓限额标准。
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方向性交易、投机炒作等非做市业务。
十、签订做市协议
做市商应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模板见附件4)。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若对协议内容有补充或变更,须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主动申请终止合约品种做市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应提前15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消做市业务申请书,须注明申请终止的原因和生效时间,经本所确认后终止,做市协议同时终止。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三章 报价义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符合《指引》规定的做市报价指标要求,并使用双边报价(Quote)指令,非报价指令提交的申报不视为义务履行。
一、最大买卖价差
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均有最大买卖价差要求。根据期权合约到期日不同,设定不同的买卖价差:近月合约的最大买卖价差为max(买价的10%,0.0025元);远月合约最大买卖价差为max(买价的20%,0.0025元)。其中,近月合约指当月和下月合约,远月合约指随后两个季月合约。
二、最小报价数量
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均有最小报价数量要求。连续竞价期间的最小报价数量为10张;集合竞价期间的最小报价数量为1张。
有效双边报价(以下简称有效报价)是指满足上述最大买卖价差要求和最小报价数量要求的报价。
三、合约覆盖率
持续报价有合约覆盖率要求。主做市商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有效报价的合约与总合约数量的比率(以下简称合约覆盖率)应不低于50%,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合约覆盖率应不低于80%。例如在一个合约品种有80个合约的情况下,主做市商应至少为40个期权合约提供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报价,至少为64个期权合约提供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报价。
上述持续报价合约覆盖率包括发生调整的合约。
四、最长回应时限
回应报价有最长回应时限要求。做市商应在收到客户询价15秒以内给出回应报价,回应报价应满足上述有效报价要求。如果询价时做市商已经提供了有效报价,则视为即刻开始回应。
五、最短保留时间
回应报价有最短保留时间要求。在没有成交的情况下,做市商回应报价保留的最短时间为15秒,期间可以更改报价,但更改后的报价仍须为有效报价。
有效回应是指满足上述最长回应时限要求和最短保留时间要求的回应报价。
六、回应报价参与率
回应报价有参与率要求。做市商有效回应的次数与询价总次数的比率应不低于70%。
第四章 权利
做市商根据《指引》及做市协议,在承担做市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申请提高持仓限额以及做市义务豁免等。
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做市商根据《持仓限额指引》有关规定,为满足做市业务需申请提高做市业务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盖做市商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二)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持仓限额申请表需经分管做市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风控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做市商单位公章;
(三)最近30个交易日做市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期权、现货或期货)、风险管理情况;
(四)最近30个交易日的做市资产证明;
(五)最近30个交易日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将在正式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后10个交易日予以回复。回复内容包括提高持仓限额的生效日期和调整后的持仓限额。
二、报价义务豁免
根据《指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即最新成交价,下同)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当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5元,或者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1元时,做市商可以暂停对该合约提供买入报价。缺乏交易价格的,以前结算价作为判断标准。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提交说明材料,需包括申请豁免原因和需要豁免的时间,由做市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立即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第五章 评价
一、评价指标
本所对做市商的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如无特别说明,仅限于符合报价义务要求的双边报价(Quote)申报。
(一)持续报价
1.综合价差率
综合价差率是统计期内时间加权平均报价价差率,即做市商报价价差与允许最大买卖价差比值的时间加权平均值,计算时剔除熔断、停牌、双边报价义务豁免时段以及无效报价时段等情形。该指标仅计算有效报价的价差。
综合价差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计算单日、单个合约的时间加权平均报价价差率;②对同一品种合约的第1项计算结果进行合约算术平均,得到单日合约品种时间加权平均报价价差率;③对统计期内的第2项计算结果进行每日算术平均。
2.综合参与率
综合参与率=5%×开盘集合竞价参与率+10%×盘中熔断集合竞价参与率+85%×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其中,
(1)开盘集合竞价参与率=统计期内有效参与开盘集合竞价的次数/交易日天数。有效参与是指开盘集合竞价最后5分钟存在有效报价,且合约覆盖率不低于50%。
(2)盘中熔断集合竞价参与率=统计期内有效参与盘中熔断集合竞价的次数/盘中熔断总次数。有效参与是指盘中熔断集合竞价最后1分钟存在有效报价。
(3)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是连续竞价参与率和收盘集合竞价合约覆盖率的综合指标。连续竞价参与率指有效报价的报价时长与连续竞价时长的比率,其中连续竞价时长是剔除停牌、标的涨跌停、盘中熔断集合竞价等情况后的连续竞价时间。
综合参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计算单日、单个合约的连续竞价参与率,选取同一合约品种内参与率最高的前90%的合约,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单日合约品种连续竞价参与率;②若当天收盘集合竞价合约覆盖率高于80%(含),则单日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当天第1项计算结果×收盘集合竞价合约覆盖率;否则,单日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为0;③对统计期内第2项计算结果进行每日平均得到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④将第3项计算结果与统计期内开盘集合竞价参与率和盘中熔断集合竞价参与率进行加权平均。
3.加量报价参与率
计算方法和综合参与率一致,其中连续竞价参与率仅计算双边报价张数达到20张或以上的有效报价时长与连续竞价时长的比率。
4.连续竞价启动参与率
统计期内有效参与连续竞价启动报价的次数/交易日天数。其中,有效参与连续竞价启动报价需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9:30至9:31期间合约品种连续竞价参与率达到90%,其中报价时长统计双边至少1张(含双边报价申报、限价申报),且价差符合有效报价要求的报价时长。
(2)9:30至9:33期间合约品种连续竞价参与率达到70%,其中报价时长仅统计有效报价的报价时长。
5.近/远月合约成交占比
做市商在近月/远月合约的全部成交量分别占近月/远月合约市场双边成交量的比例。
6.超额申报占比
做市商在合约品种的全部申报占该合约品种全市场总申报的比例与其成交量占比之差。
(二)回应报价
回应报价参与率是回应报价的唯一评价指标。回应报价参与率=期间有效回应报价次数/询价次数。
二、评价方法
(一)主做市商
每个自然月,本所对每个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品种交易不足一个自然月的,不进行公告。
主做市商合格标准为持续报价综合参与率指标达到70%(含),且回应报价参与率达到70%(含)。对于合格主做市商,由基础得分和调整得分之和综合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1.基础得分
根据做市商综合价差率和综合参与率确定基础得分,如下表所示:
表1 主做市商绩效月度基础得分
综合参与率(%)
综合价差率(%)
|
≥90
|
≥80且<90
|
≥70且<80
|
<70
|
≤20
|
100
|
90
|
80
|
不合格
|
≤60且>20
|
90
|
80
|
70
|
不合格
|
>60
|
80
|
70
|
70
|
不合格
|
2.调整得分
根据做市商综合价差率、加量报价参与率、连续竞价启动参与率、近/远月合约成交占比和超额申报占比等指标,计算调整得分。
本所在每季度首个交易日,根据期权品种最近6个月成交规模是否达到深市期权品种成交规模均值,将期权品种分为I类品种和II类品种(新品种上市不足6个月的参照II类品种管理),分别设置调整标准如下:
表2 I类品种调整标准
序号
|
考核调整指标
|
加分调整标准
|
扣分调整标准
|
1
|
综合价差率
|
≤12%
|
/
|
2
|
加量报价参与率
|
≥90%
|
/
|
3
|
连续竞价启动参与率
|
≥90%
|
≤60%
|
4
|
近月合约成交量占比
|
≥6%
|
≤1%
|
5
|
远月合约成交量占比
|
≥6%
|
≤1%
|
6
|
超额申报占比
|
/
|
≥5%
|
表3 II类品种调整标准
序号
|
考核调整指标
|
加分调整标准
|
扣分调整标准
|
1
|
综合价差率
|
≤15%
|
/
|
2
|
加量报价参与率
|
≥80%
|
/
|
3
|
连续竞价启动参与率
|
≥80%
|
≤60%
|
4
|
近月合约成交量占比
|
≥8%
|
≤2%
|
5
|
远月合约成交量占比
|
≥8%
|
≤2%
|
6
|
超额申报占比
|
/
|
≥5%
|
在负责做市的品种中,做市商任意3项调整指标达到加分调整标准的,加10分;任意4项达到的,加20分;全部达到的,加30分。任意1项或以上调整指标达到扣分调整标准的,扣10分。加分和扣分全部加总后为调整得分。
3.评价结果
计算主做市商在各期权品种基础得分和调整得分之和,按照如下表格确定最终绩效评价等级。主做市商的回应报价做市情况满足合格标准即可,不影响评价。
表4 主做市商最终绩效评价结果
最终得分
|
绩效评价等级
|
≥120
|
AAA
|
≥100且<120
|
AA
|
≥90且<100
|
A
|
≥80且<90
|
B
|
<80
|
C
|
(二)一般做市商
本所按每个合约品种,每个自然月对一般做市商的回应报价做市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一般做市商合格标准为回应报价参与率达到70%(含)。一般做市商的持续报价不进行评价,指定做市合约除外。
对于合格一般做市商,按照回应报价参与率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表5 一般做市商绩效月度评价
回应报价参与率(%)
|
评价结果
|
≥90
|
A
|
≥80且<90
|
B
|
≥70且<80
|
C
|
<70
|
不合格
|
(三)年度评价
本所可以对做市商年度做市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四)指定做市合约评价
对于主做市商,本所对指定做市合约的评价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后,纳入合约品种的相应指标计算;对于一般做市商,本所根据指定做市合约的评价指标,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
(五)补充条款
做市商违反《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做市商评价方法。
三、评价调整
(一)月度调整
做市商1个自然月内因做市业务收到1次本所书面监管函的,当月全部合约品种评价下调一级;收到2次及以上书面监管函的,当月全部合约品种评价下调至不合格。
(二)年度调整
做市商1年内因做市业务收到3次及以上本所书面监管函的,取消全部合约品种做市资格。
(三)其他情况调整
做市商因做市业务违规情节严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纪律处分的,当月评价不合格,取消全部合约品种做市资格,且自资格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本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四、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
本所根据做市商上一月的绩效评价结果和当月做市商的成交(含双边报价订单和普通订单的成交),对做市商进行适当交易经手费的减免或激励。上月做市绩效不合格的做市商,当月不进行减免和激励。
(一)连续竞价
本所根据成交记录,将做市商成交区分为流动性提供成交和流动性消耗成交。做市商以限价申报的成交记录中,申报时间早于对手方的,视为流动性提供成交,其余为流动性消耗成交。
主做市商连续竞价减免和激励标准如下:
表6 主做市商减免和激励标准
评价结果
(上月)
|
流动性消耗成交
减免金额
|
流动性提供成交
减免金额
|
流动性提供成交
激励金额
|
AAA
|
7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0%×标准交易经手费
|
70%×对手方实收
交易经手费
|
AA
|
5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0%×标准交易经手费
|
50%×对手方实收
交易经手费
|
A
|
3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0%×标准交易经手费
|
30%×对手方实收
交易经手费
|
B
|
2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0%×标准交易经手费
|
20%×对手方实收
交易经手费
|
C
|
1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对手方实收
交易经手费
|
不合格
|
无
|
无
|
无
|
一般做市商减免标准如下:
表7 一般做市商减免标准
评价结果(上月)
|
流动性消耗成交减免金额
|
流动性提供成交减免金额
|
A
|
3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0%×标准交易经手费
|
B
|
2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0%×标准交易经手费
|
C
|
10%×标准交易经手费
|
100%×标准交易经手费
|
不合格
|
无
|
无
|
(二)集合竞价
对做市商在开盘集合竞价、盘中熔断触发的集合竞价以及收盘集合竞价中的成交,暂免交易经手费。
(三)做市首月
主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首月按A级进行减免和激励。一般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首月不进行减免。
(四)补充条款
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对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向本所报告豁免做市义务的,豁免期间成交不进行减免和激励。
第六章 风险管理
做市商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模型风险、存货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一、做市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制度
做市业务部门需制定期权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做市业务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定期报告机制、压力测试的情景设置和分析、强平规则和风险处置流程等。
做市业务部门需制定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期权做市业务中的突发事件,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
(二)监控与预警
做市业务部门需科学、合理设计做市业务风险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包括但不限于存货风险指标、希腊字母值、波动率曲线(面)、保证金风险指标、持仓限额指标、大头针风险、申报笔数管理指标、可投资标的管理等方面;同时需对交易员误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监控与预警。
(三)内部风险报告机制
做市商需建立做市业务的风险报告机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由做市业务部门每日定期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风险指标情况、做市业务规模等。
临时报告由做市业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期权做市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出现的与做市业务有关的风险事件,包括业务差错、系统运作故障、突发性的紧急事件等,按照公司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向公司提交。
二、公司层面风险管理机制
(一)风险管理制度
做市商需在公司层面制定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限额授权、风险监控、定期压力测试、风险报告等机制。
(二)风险限额授权制度
做市商需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资金状况以及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对做市业务进行风险限额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单边持仓张数限额、组合Delta暴露限额、组合Vega暴露限额、组合Gamma暴露限额、组合Theta暴露限额、组合止损限额、VaR限额等内容。
(三)风险监控
做市商需在公司层面设立做市业务风险监控系统,该风险监控系统与做市业务部门的风控系统保持独立,并采用单独的模型进行风险指标监控。做市商针对期权业务每日实施独立监控,包括但不限于对持仓、资金、希腊字母、极端情况、强平处理等风险指标监控和预警,并制作风险监控日报。对于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限、违规或者其他需关注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及时处理,如有必要的应向做市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书,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
(四)压力测试
做市商需在公司层面对期权做市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以度量极端不利市场环境(即压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潜在的保证金风险和损失风险,并将其结果运用于公司净资本的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的考量,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做市商需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做市业务压力测试报告。
(五)风险报告
做市商需按照监管部门和本所相关要求,提交做市业务相关报告。
第七章 合规和内部控制
做市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隔离墙管理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
一、内部控制制度
做市商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做市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二、业务隔离制度
做市商应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将做市业务与可能形成利益冲突或利益密切相关的自营、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在账户、资金、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进行分开管理,有效隔离,包括:
(一)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和对应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业务;
(二)做市业务资金与自营业务资金、客户资金严格分离,独立运作;
(三)做市业务部门的交易岗应专人专职,建议风控岗不在自营等其他期权业务线中兼任职务或承担工作;
(四)做市业务办公场所与其他业务办公场所应有效隔离,建议进行物理隔离、实行门禁制度;做市业务与自营、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部门的业务交流,建议在会议室进行,并做好相应留痕工作;
(五)做好跨墙人员管理。需处于信息隔离墙另一侧的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事先向合规部门申请。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漏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未公开信息。
三、禁止行为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二)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包括与自营的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三)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四)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六)其他操纵或干扰期权市场或合约标的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技术系统
一、建设原则
做市商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应满足业务隔离、控制风险、统一规划以及高可用性原则。
做市系统与期权经纪业务系统、自营业务系统以及现货系统之间应独立部署,各业务系统之间相互隔离,不能交叉访问。各系统采用独立的权限管理,各业务岗位权限独立审批并定期审核。
做市系统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经过严格的评审和测试流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充分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各风险点及应急措施。对系统上线后的日常运营管理制度、容灾备份策略及应急处理措施进行规范。
做市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应根据业务需要与现存系统在业务及架构上进行统一规划,以满足当前及今后业务发展的需求。
做市业务时效性强,对系统连续、高效提供服务的能力要求非常高,做市系统在选型及建设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系统的高可用性设计问题,从容错、容灾等多个方面保证系统设计的合理性。
二、系统建设
(一)交易所接入系统
本所接入软件包括EzSR、EzTrans、EzSTEP,其功能和接入路径如下表所示:
表8 接入软件信息表
相关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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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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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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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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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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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消息
|
双向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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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非交易类申报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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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T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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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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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地面
|
期权基础信息,成交过户文件,期权持仓余额对账文件,期权收盘价格文件,期权市场参与者数据报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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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SR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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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地面广播网
|
期权行情文件
|
其中,行情线路推荐带宽不低于2M bps,报盘线路带宽各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二)做市系统功能
做市系统需实现的基本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行情揭示、账户管理、交易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策略管理、清算、行权管理、库存管理、权限管理、统计报表等功能。
在交易功能方面需支持做市相关基本交易和非交易指令,支持做市策略交易功能、批量撤单、一键撤单等;在交易业务管理方面需支持合约管理、订单管理,支持最大买卖价差和最小报价数量的设置、监控和预警,支持报价参数管理、报价模型管理,支持限仓和资金持仓前端控制、合约覆盖情况报告监控及预警、开盘、收盘及熔断集合竞价参与率情况报告监控及预警、连续竞价参与率、回应报价参与率情况报告监控及预警等。
三、运维部署要求
做市系统运维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做市系统在部署上与期权经纪业务系统、自营业务系统及现货系统进行隔离;
(二)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主备系统实际切换时间及灾备系统处理能力满足行业标准要求,交易及报盘线路需有备份线路,且主用线路与备份线路均同时接入生产及灾备系统;
(三)配置及权限管理,完成配置管理制度、权限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的制定工作,完成对软硬件配置清单的整理,系统运维操作与审核角色分离、前台与后台角色分离、专岗盯市、风控、稽核岗与业务岗分离;
(四)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运行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留存演练记录;
(五)备份管理,建立备份与恢复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备份信息的备份方式、备份频度、存储介质和保存期等进行规范;
(六)监控管理,建立完善的运行监控机制,对做市系统的运行环境、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提供多种报警。对报警记录进行及时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系统需进行定期检查,应具有相应报告,对检查报告进行分析、评审,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一、调整或取消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
主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将其调整为特定合约品种的一般做市商;一般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6个月中任意2个月未到达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或连续6个月均未获得A及以上评价;
(二)对本所指定其做市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6个月未达到本所及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期权合约存续期不足6个月的,在其承担做市义务的存续期内均未达到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做市商被调整为一般做市商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同一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做市商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二、取消全部合约品种做市资格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全部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
(一)不再符合《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再为任何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三)存在操纵或干扰期权市场价格或合约标的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对全部合约品种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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