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证券法》设立了“信息披露”专章,用十条内容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规范。新《证券法》实施前夕,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操作层面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明确。
接下来,小编将与各位一同学习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新标准、严要求”。
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信息披露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具备“同时性”。
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明确要求信息披露的“同时性”,即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细化重大事件标准
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新增、细化了部分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明确董、监、高的信披义务与责任
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通知》第一条也对前述要求予以重申和明确。
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幅提升违法信披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由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至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由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升至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好了,今天的新《证券法》就介绍到这里,下面请跟小编一起回顾一下今天的学习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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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第五章 信息披露已专设 境内外信披同步 千万别提前泄露 重大事件要牢记 上市债券亦披露 董监高您请留意 公开承诺非儿戏 书面意见须披露 无论同意或异议 信披罚则已提升 我要介绍给您听 信息披露不规范 最高罚您五百万 信披内容不真实 顶格罚您一千万 股东实控若指使 前款罚则同行使 规范信披乃真谛 遵纪守法要给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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