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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建议收藏备查!

2023年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建议收藏备查! 百望税控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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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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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增值税最新政策梳理


  01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政策要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延续加计抵减政策:

①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02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税[2019]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03  



发文字号


● 财税〔2023〕17号

文件标题




●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04  



发文字号


● 财税〔2023〕25号


文件标题




●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05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06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生效日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


  07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生效日期


● ①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②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③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08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效日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财税〔2017〕77号


  09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生效日期


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财税〔2018〕91号

● 财税〔2017〕77号


  10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效日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

● 财税〔2017〕90号


  11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效日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2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生效日期


2018年11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3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生效日期


见政策要点


  14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效日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

● 财税〔2018〕120号


  15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生效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税〔2019〕2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16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生效日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


● 财税〔2019〕2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7  



发文字号


● 财关税〔2023〕15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生效日期


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关联文件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18  



发文字号


● 财税〔2023〕15

文件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政策要点


一、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生效日期


详见附件1、附件2


关联文件


● 财税〔2020〕30号

● 财税〔2020〕5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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