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七)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八)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一)申请延续的商标应是2014年4月24日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三)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四)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五)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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