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惠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额完成40%以上。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以奖代补四种扶持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
(一)专项补助
用于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贴息
申请贴息扶持的,贷款必须用于所申报项目,并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1年内。每个项目贴息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
(三)奖励
对前一年度获得国内外或省以上奖项或在国内外、省、市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20万元。
(四)以奖代补
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已完工的,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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