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增孵化面积补贴、创客空间建设补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大学生创业辅助补贴、孵化器认定、孵化绩效资助、高企认定资助……单项最高200万元!!
这就是——2016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专项资金!
网申截止时间——2017年3月31日下午17:00
依据《试行办法》第四条,支持对象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高校等。
(1)孵化器是指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前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认定,并已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2)在孵企业是指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科技型企业;
(3)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立的,为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4)创客空间是指实现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类和资助类两大类,均为后补助方式支持。
(一)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是指孵化器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底的孵化载体面积。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1年以上)为准,累计享受补贴的新增孵化面积总量不得超过孵化器载体登记面积。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不能超过新增孵化面积(当年度总面积)的2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或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
支持范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建设投资包含场地和设备费用,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要求公共技术平台已经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转。平台建设投资支出发生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不重复补贴。
(三)创客空间建设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客空间,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包含装修和设备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投资机构在同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1次补贴。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众创空间不重复补贴。
(四)大学生创业辅助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接纳5个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5万元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自2015年1月1日后成立或入驻孵化器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方可申请此补贴,同一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不重复补贴。
(一)孵化器认定资助
资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运营良好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已获市财政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立项支持的单位不重复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二)孵化器孵化绩效资助
资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2016年运营被省科技厅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资助。
备注:2016年孵化器运营评价仍未开始。待评价完毕后,根据评价结果直接给予资助,无需申报。
(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资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单个专业科技园区(经科技部门认定)、孵化器2016年每新认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该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除外)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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