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级以上市或县(区、市)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并且财政资金已经拨付到位。市或县(区、市)出资到位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含),以在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并拨付入账为准。
(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式为: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放大比例为10倍以上(含10倍)。
(三)申报主体为市或县(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参与部门开展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
省财政以注资方式扩大市或县(区、市)的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省注资的资金授权相关市或县(区、市)循环使用5年,到期后无息交回省财政(5年使用期的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须延期使用的,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交延期使用的书面请示(请示提交时间为5年使用期的到期之日前30-60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复同意延期使用或无息收回。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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