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已获得省生态环境厅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的项目。此类项目只能申报市级补助资金;
第二类:未获得省生态环境厅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在2020年底前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并按照《佛山市陶瓷企业清洁能源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标准》要求通过区政府组织验收的项目。此类项目一套申报资料同时申报省、市级补助。
补助条件
(一)申请补助企业须为纳入《佛山市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的企业。
(二)补助范围为我市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建筑陶瓷窑炉生产线,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补助的窑炉生产线为改造前在用生产线;
2.在2020年底前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后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并按照《佛山市陶瓷企业清洁能源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标准》要求通过区政府组织的验收。
(三)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项目建设前的环评批复已经明确要求使用天然气的项目。
补助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已实施清洁生产能源改造建筑陶瓷窑炉生产线,省级补助标准为50万元/条生产线,市级配套补助标准为50万元/条生产线(市配套补助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分摊)。
(二)获得佛山市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的企业,不影响其申请和享受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事后奖补政策。
2020年12月31日。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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