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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
(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股权投资机构及其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2.股权投资机构与被投资的高科技企业在投资前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已签订投资协议;
(四)年度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自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并完成企业注册资本的商事变更登记;
(五)投资行为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实施(具体以投资协议签署及实际到账金额日期为准),且在申请奖励时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尚未退出;
(六)对企业进行投资后,股权投资机构持股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七)上述高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体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1.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拥有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
4.经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5.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企业;
6.其他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
(八)以同一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再次申请扶持的,只能以该机构投资额增量部分申请。
满足办事指南申请条件,且投资款实际到账时间为2020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
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的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金额的5%给予扶持,每年每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2021年8月22日前,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2021年9月6日前,工作人员网上审核确认;
2021年9月17日前,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5日
咨询电话:020-87564834
服务热线:400-151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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