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园区指挥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工业企业把握发展机遇,加大市场开拓方面的投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重点工业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进行资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工业);
(二)国家、省专精特新企业(工业);
(三)2019年度工业总产值4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实情况为准)。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质。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二)企业行业及规模。申报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不含水、电、燃气等生产及供应企业。
(三)营业收入增长。申报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行业增长500万元及以上)。
(四)守法经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相关限制性条款。
三、资助标准
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按其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对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量,给予不超过1%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00万元。
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438)、造纸和纸制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2),按其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0.2%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00万元。
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总额数据为准。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年度预算及企业申报情况定。企业获得市商务局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等同类型的以产值或营收为资助基础的项目扶持后,对应年度的产值或营收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四、申报要求
请符合资助要求企业于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登录“企莞家”(http://im.dg.gov.cn)提交申报资料,纸质材料同步提交各镇(街)、园区指挥部。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8日
咨询电话:020-87564834
服务热线:400-151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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