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纳入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
(二)纳入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或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或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
(三)企业已设立内部研发机构或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即企业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期末机构数”必须不为零。
(四)企业填报当年度“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数值不小于500万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
其中:当年度新纳入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视为正增长。
当年度和上一年度的定义举例:例如2021年申请的是2020年度的研发费用补助,则当年度是指2020年,上一年度是指2019年。
(五)企业申报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大于零、且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当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小于500万元,同比实现正增长。
(六)企业应在研发费用补助到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50%的奖励金发放给核心研发及管理团队等相关人员,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跟踪管理工作。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当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减去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差额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应不低于50%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研发和管理团队等相关人员。
2021年8月17日至9月3日。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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