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持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1.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2020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或2019、2020年的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1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5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75万元的建设经费。
3.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25%。
4.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台企研发机构培育补助的支持。
择优遴选支持符合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台资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每家市财政支持经费80万元,支持不超过10家,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获得市台资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支持最多1次。
2021年7月16日9时至2021年8月13日24时。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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