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水平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依托广州市具有较强综合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在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建设的,能为广州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作用的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机构)。研究院采取“先建设、后登记”工作机制,由依托企业自主建设、自主管理,符合条件后向市科技局申请登记。登记工作常年接受申请,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核实。
(一)研究院建设依托主体须是在广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广州市纳统纳税的非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研究院;联合组建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建设协议,明确依托企业和参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每家企业集团限申请一个研究院,申报主体可为企业集团,也可为下属企业,同集团内不得重复申请。
(二)企业拥有至少1个已批准建设或已验收的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
(三)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2020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四)研究院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研发专用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研究院负责人(院长)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主持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验;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六)企业在其申报领域拥有不少于10件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七)研究院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完整的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在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有良好基础。
(八)企业近3年内无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sop.gzsi.gov.cn/,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建设登记申请表》(模板见附件),并按要求对应上传所需附件,系统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规范。登记系统已正式开放,常年接受申请。
(二)区级推荐。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后,按要求向市进行分批推荐。本批请于2022年1月25日17:00前完成网上推荐操作。
(三)市级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登记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并组织开展现场核实。现场核实主要考察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四)公示登记。市科技局根据现场核实意见,确定拟登记的研究院名单,经行政审议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一)支持研究院自主选题承担科技项目。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中设立高水平研究院建设专题,向完成登记的研究院开放申报。每年每家研究院可提出1项项目建议,由研究院自由选题、自主设计、自行组织,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鼓励研究院参与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鼓励研究院主动对接国家、省、市战略布局,大力开展应用基础、前沿技术、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研究院牵头申报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在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制定、指南编写中充分听取企业研究院的意见和建议。在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企业研究院专家参与。支持研究院带动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水平,促进大型龙头企业、关键核心企业、科技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通发展。
(三)支持研究院持续升级发展。鼓励研究院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广州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积极牵头承担相关项目任务,对研究院承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布局、创建国家和省级创新载体、参加国家和省级科技奖评选等,给予优先推荐权。
(四)鼓励研究院创新管理模式。支持研究院参照借鉴我市推动省实验室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鼓励研究院引进产业高端人才,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享和培养人才。引导研究院向承载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五)支持研究院扩大行业影响。鼓励研究院主持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鼓励研究院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入国际行业组织或联盟,争取国际标准制修订主导权,积极举办、参加国际学术论坛和会议树立企业国际形象。推动研究院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要素流动,与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跨国企业建立研发合作,设立海外研发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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