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6月30日。
政策支持对象是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统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绿色应用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提升能源利用水平的用能单位。
1.申报项目地址须是天河区行政辖区内,符合市、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2.申报单位须是天河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已有纳税记录、并纳入天河区属地统计的企业或天河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3.承诺获扶持后,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出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一)支持绿色应用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市资助或奖励的低碳化、循环化、绿色化改造项目,按项目获得资助资金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区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且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对用能单位按照不超过年度节能量(折算成能源费用)30%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本区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利用设施,根据装机容量,对投资运营方按照不超过每瓦0.3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提升能源利用水平
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按不超过已支付费用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的用能单位,按不超过已支付费用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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