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9610出口模式详解
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持续提速。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通关,海关总署于2014年正式推出“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监管模式(海关监管代码:9610)。
什么是跨境电商9610出口模式?
“9610出口”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外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并按海关要求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数据,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通关的零售出口商品。
该模式支持企业通过申报出口清单实现快速通关,显著提升物流效率。
政策依据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措施)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
适用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凡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零售进出口交易,并按要求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企业及消费者(订购人),均须接受海关监管。
9610申报基本要求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须与海关联网;境外消费者下单后,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信息)。
报关方式分为两类:
【清单核放】
企业或其代理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海关依指令对命中清单及提运单实施人工审核或现场查验。
【汇总申报】
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企业须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按“八个同一”规则(同一收发货人、运输方式、生产销售单位、运抵国、出境关别;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10位商品编码、币制)归并生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未主动提交汇总申请的,系统将于每月16日自动归并并生成报关单,推送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用于后续退税与收汇。
提示: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企业,如出口商品不涉及征税、退税、许可证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可选择“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模式,无需生成报关单。
通关流程
01 企业备案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企业(含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须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开展报关业务,还需完成海关备案。
物流企业须持有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银行类支付机构须持有银保监会《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须持有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
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是否已完成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无资质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企业资质—资质备案—备案申请”,勾选所需资质类型并按系统提示提交资料,由企业所在地海关审核。
注意:同一企业仅需备案一次,切勿重复操作。
通关管理
数据传输
申报前,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真实、准确的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清单申报
出口时,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提交《申报清单》,按“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可选择“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无需生成报关单。
清单与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须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有效。
汇总申报
企业须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完成上月结关清单的归并汇总,并生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未主动申报的,系统于每月16日自动归并并推送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下载确认后即完成申报。
系统生成9610报关单后,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使用。
退货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允许退货。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申请退货的企业须建立全流程监控体系,确保退回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可就原《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清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国际快递寄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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