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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发布

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发布 IPRdaily
202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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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司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日。”
为依法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积极回应科技创新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31条,涵盖管辖、诉讼主体资格、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不侵权抗辩、情势变更、恶意诉讼、赔偿等关键问题,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公告

为依法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方式如下:

  • 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请在信封上注明“专利司法解释”;
  • 电子邮件发送至:ipdivision@court.gov.cn;
  • 传真发送至:010-6755746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与程序

第一条 被告以原告虚列被告等方式制造管辖连结点的,法院应审查该被告与诉争事项是否存在实际联系。仅以不构成侵权等实体理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一般不予审查,但被诉行为明显不属于法定侵权情形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在二审作出终审裁定前,一审法院可组织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但不得判决。若二审裁定异议成立,相关笔录应作为移送后法院审理依据。

第三条 侵犯专利权纠纷的销售行为地一般包括销售者主要经营地、被诉产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不包括原告可任意选择的交货地或网络购物收货地。

二、诉讼主体与证据要求

第四条 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法院可依《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若报告结论显示不符合授权条件,法院应释明被告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或请求宣告专利无效;被告据此申请中止诉讼的,应予准许,但能认定不侵权的除外。

第五条 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已被宣告无效并生效,其请求变更权利要求的,法院应准许;经释明仍坚持原主张的,不予支持。若权利要求修改被接受并生效,应以修改后的文本进行侵权比对。

第六条 权利要求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修改被接受的,权利人应及时告知审理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告知的,法院可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专利的关联案件情况。拒不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八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专利权合法承继人等。

  • 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 排他实施许可被许可人可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或在专利权人不起诉时单独起诉;
  • 普通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的,可单独起诉。

独占被许可人获赔后,专利权人就同一行为再提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但能证明另有损害的除外。

第九条 受让人经转让人授权,以自己名义对专利权转移登记日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三、权利要求解释与侵权判定

第十条 被诉技术方案具有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的,应认定未落入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附图作出限缩性修改或陈述且未被明确否定,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将该限缩部分纳入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可确定权利要求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权利人主张该方案落入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权利要求中对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若隐含或限定了对应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关系,不应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第十四条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方法实质内容固化于产品中,并对该技术方案再现起不可替代作用的,可认定其实施了该专利方法。

第十五条 技术术语含义无法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审查档案及工具书等确定,导致无法进行侵权比对的,应判决驳回基于该权利要求的诉讼请求。

四、技术比对与勘验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法院可要求先行协商勘验方案;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定。

若实物勘验存在障碍,权利人主张依据技术图纸、说明书等资料确定被诉技术方案的,法院可结合该资料和公知常识予以认定,但被诉侵权人有充分反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可结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确定其保护范围。对于变化状态产品,若图片或照片与简要说明明显不一致,应参考使用状态图。

第十八条 被诉侵权产品仅显示部分视图,但一般消费者可据此推定其余设计特征的,可作为比对依据,但被诉方有充分反证的除外。

五、不侵权抗辩

第十九条 被告以同一对比文献中两个以上不同技术方案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不予支持。

若同一文献不同部分内容在文义上相互解释、技术上相互支持、共同解决同一问题的,应予支持。

以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组合主张抗辩,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一般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在一审未提出但在二审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在一审、二审均未提出而在再审中提出的,不予审查。

抗辩未被支持后,后续程序中提交新证据补强同一抗辩的,法院应予审查。

第二十一条 被告依据在先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若被诉技术方案的所有特征均已被该申请单独、完整公开的,应认定不构成侵权。

第二十二条 被诉产品无生产者名称、地址、合格证明等标识的,被告主张“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诉产品或宣传材料标注被告商标、字号、厂家直销、品牌自营等且未标明他人,或标明其为生产者、出品方的,权利人主张其实施制造行为的,应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实际制造者为他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权利人请求判令被诉方承担合理开支的,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可酌情支持合理开支,但制造者已承担的除外。)

六、恶意诉讼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为人明知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恶意诉讼可考虑以下因素:

  1. 明知属现有技术或设计仍取得专利权,或通过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专利权;
  2. 明知专利权已无效、归属他人或期限届满;
  3. 在他人股权融资、IPO、并购、投标等关键时点,无事实依据故意提起诉讼以拖延进程;
  4. 其他可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理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可根据行为人恶意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七、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所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已执行”包括全部或部分执行。

判决或调解书已部分执行的,无效决定对已执行部分无溯及力,对未执行部分有溯及力。

第二十八条 生效判决认定的权利要求在判决后、执行前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强制执行申请或再审申请不予受理;执行中的,裁定中止执行;无效决定生效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裁定终结执行。

八、执行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法院可综合考虑侵权性质、情节及违反停止侵害等非金钱义务的影响,对非金钱给付义务判令迟延履行金。计付标准可按日、月、件数或一次性定额计算。

第三十条 权利人主张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赔偿,并提供可合理推算的证据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充分反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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