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监会及北交所对各板块募投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更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3条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20条规定,若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房产的情形,保荐机构与律师需就其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必要审批或备案、相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等出具明确意见。
对于自有或虽租赁但自建房产的土地,如存在不规范且短期内难以整改的情况,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占公司总用地或总资产的比例,以及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和利润情况,评估其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若占比低、影响有限,需披露未来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主体、搬迁费用承担方及后续解决措施,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若主要生产经营用房系租赁上述土地上的房产,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原则上不构成就发行上市障碍,但中介机构需对其是否影响持续经营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若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发行人须披露用地计划、具体安排及进展。保荐机构与律师需核查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并对用地落实风险发表意见。
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尤其在资产完整性方面,生产型企业需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系统、配套设施,以及主要土地、厂房、设备、商标、专利等所有权或使用权;非生产型企业则需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情况,包括管理制度、投入周期与进度,以及涉及的新土地、房产取得以及环保事项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七条规定,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说明资金需求与投入安排,确认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披露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土地、房产及环保事项等情况。
关于大象投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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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曾荣获国务院发展研究院年鉴指定行业研究机构、年度最佳IPO咨询服务机构等多项荣誉,是多省市上市协会《上市公司发展白皮书》指定编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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