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混业经营的股权架构不同,混业经营的模式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三种。
(2)商业银行海外投资:商业银行海外控股投资银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商业银行从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特批原则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留下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则表明对商业银行海外投资不做限制,如中国银行于伦敦组建“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在海外推进投资银行业务。
从宏观层面来看,银行母公司模式的打造有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资本结构。财务费用为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负担,2015年1月,我国新增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11.5%,银行体系的垄断限制了权益融资的发展。银行与券商打造母子公司的模式,则有利于转竞争为协同,企业融资渠道将更加灵活,权益融资的需求得到满足。此举有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来源:民生宏观新常态系列研究之十:《金融新常态,混业经营大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