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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
近日,崔永元在微博曝出影视圈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潜规则;手撕大导演冯小刚正在火热开拍中的《手机2》主创团队,并有意无意地牵扯出范冰冰这位影坛巨星。
随后,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迅速作出回应予以否认,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范冰冰的合法权益。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
在3日稍晚时候,崔永元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4天6000万片酬合同”涉事明星并非范冰冰,涉案金额也远超目前曝光金额的十倍以上,还向范冰冰致歉。(据“火星试验室”报道)
事件所暴露出的税务问题
“阴阳合同”不仅仅是局限于影视圈,还有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等领域。将交易的价格降低,带来税款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影视明星被爆疑似以收入一高一低的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一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综合我国合同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网上曝光的6000万元酬劳属演艺劳务收入。如果作“阴阳合同”处理,可逃掉一大块税收负担。由此开始,似可排列出如下认识要点:
首先,因人性弱点加上税法知识不足导致纳税人有意无意地违反税法问题,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在这方面,演艺界恐怕是重灾区。从这个意义上,应该再次警示:影视明星们是在很小的概率下通过多年努力取得的演艺成就和高收入,自己需要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影响力,格外注意依法纳税,抵御侥幸心理的诱惑。
其次,应指出做“阴阳合同”的情况在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交易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收入普遍增加而税收调节感受也在增加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有可能更多受到偷漏税诱惑。因此,对“阴阳合同”的围观就不能止于看热闹,值得广大纳税人也都想想自己的税法遵从状况到底如何。
第三,管理部门在尽职严格执法同时,还应从积极引导、生动宣传、服务纳税人的角度,把这样一个舆论热点,引导到使社会公众更加熟悉和尊重税法,征纳双方更规范和自觉地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上来。这也是社会进步、国民素质提高所必须认可的一个基本取向。对应于人性有容易受利益诱惑的特点,管理部门可进一步推动相关讨论,扩大税法宣传,做好税收知识教育和带有善意的提醒服务。
第四,还有一个重要视角:如果有更多演艺界人士被曝光存在以“阴阳合同”偷漏税的问题,也就说明这个池塘里有不少鱼患有这种病,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努力把这类池塘的环境建设得更好,从而降低发病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现行税法与征收管理的优化,还有很多可讨论之处。比如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方向,将要启动新一轮“税收法定”意义上的优化修订,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今后,工薪收入与劳务收入将可以归并在一起接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与之相配套,实行年度家庭综合收入申报和专项扣除,是中央有关部门已经给出的改革要领。如果按照这个方向,下一步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超额累进税率低端的和最高的边际税率,都可以向下调整,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高收入者对于税负的心理压力。

第五,今后纳税人意识还应结合信息时代背景提升。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纳税人与其心存侥幸,不如更自觉地顺应税法要求,认真地在个人所得税完税方面做到无懈可击。这正是对于个人长远利益的保护,也是我国纳税机关和纳税人建立更和谐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文系《环球时报》今日15版文章,原标题:“阴阳合同门”,一次税法普及教育,作者是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专家启示:纳税人应提高税法遵从水平
2018年6月3日,税务总局网站显示,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表示,合同不仅是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纳税义务的重要凭证。因为业务决定税务,合同证明业务,业务性质、业务收入、纳税义务等。因此,通过签署阴阳合同,来掩盖真实的交易性质和交易金额,逃避纳税义务。之前在其他商品交易领域,媒体也曾有相关报道。但是,通过合同隐蔽收入,好比两套账,按照《征管法》,这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
他同时表示,现在税局征管水平不断在提高,纳税人在税局面前几乎是透明的,作为纳税人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税法遵从水平。
高收入人群的警钟:税务管理无小事
崔永元在“火星试验室”的采访中称自己还挺惊讶,起码五年前他就知道了,以为大众也知道这样的操作。“他们有时候也可以把这弄得好像挺合理合法的,就算真去查也查不出来。比如你签表演的合同,然后还签个策划的合同,或者编剧的合同。那当然可以拿两份钱了。”
此前,房地产中介会存在这样的操作,而明星们这么做的原因就是避税。
事实上,大小合同的事情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
“涉及艺人的话,合同一般都会有这些”,一位曾在明星身边工作过的人士告诉《中国企业家》,通常艺人签很多合同很正常,不少经纪人都会这样的操作,“很普遍,没办法,艺人要避税。”
而大小合同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通常是从税点上做文章,款项也不是只打到一家公司,会进行拆分操作。“很难查出来,看起来都是合理的。”该人士进一步表示,事件中提到的“4天6千万”基本上不可能,在她看来,一部戏6千万比较普遍。“其实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高片酬有人买单,不是人可以控制,如果没有人买单,自然就改变了。”
另一位接近娱乐圈的人士也表示,一般明星涉及到拍影视剧等片酬很高的合作时,都会有大小合同、阴阳合同。“而且花样也是挺多的,几方共同得利呗。”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明星避税手段五花八门,签“大小合同”只是基本操作,此外,还有分期付款、股权运作等。而在避税地或者低税率地区注册公司也是常规操作手段,比如在新疆霍尔果斯、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地。
通过天眼查,《中国企业家》发现范冰冰名下有13家企业,其中在江苏就有四家,包括范冰冰工作室注册地也属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告诉《中国企业家》,制片方最清楚和谁签的合同,是范冰冰还是她的工作室?另外需要看范冰冰工作室登记的是什么性质,“如果避税,都一样要担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刘昌松介绍,如果是逃税,需要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处以罚款。“那1000万元部分属于阳合同,应该是按规定交了税款。剩下的5000万元 ,应属于阴合同部分,扣减20%,应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也即应补缴税款1000万元。”
事件一出,公众立刻联想到当年的刘晓庆事件。刘晓庆曾因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后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此外,消息面上,受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事件影响,影视板块今日开盘大跌,华谊兄弟一直在跌停线附近徘徊,午后股票直线跌停。而此时袁立又传来助攻:“某些人涉嫌洗钱,太可怕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不想崔的路数是火力全开,横扫一切相关人士。范冰冰如果真是阴阳合同,那么大数,进监狱可能免不了,如果这样,拍什么《手机2》?
企业税务策划问题亟待解决
面对此次事件,在追寻事件真相的同时,也必须从更深层面的角度看待税务策划问题,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税务的义务与权益才是真正值得思考的问题;小编为大家搜罗了7大点资讯,帮助大家合理应对税务筹划问题。
1、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往来经济活动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可以进行抵扣从而降低税负。
2、合同中应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务及利润。
3、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4、合同中应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营改增后,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因此分别罗列单独计税就比较重要,如果打包就一律从高。
5、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付款条件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避免在实际收款之前开具发票,导致税收提前。
6、明确发生退货或变更等应将已开具发票退回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7、保证合同中的购销方,收付款方,开票方,收票方与合同保持一致。
P.S. 特别增值税合同涉税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避免出现四流不合一,降低税收风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标的的服务类型、商品种类必须明确,能直观判断经济业务的类型; 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 ,合同适用税率必须明确,适用简易征收税率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结算时提供的发票种类必须明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或其他;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采购合同必须约定“供应商应承担由于结算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瑕疵造成的公司产生经济损失”相关条款。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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