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快捷,是相对于传统的网上银行支付业务而言。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需跳转至网银页面,并使用智能密码钥匙(USB—Key)或动态lYl令牌(Token)等硬件设备进行身份认证,方可完成支付。而用户在使用快捷支付业务时,不需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只需在支付页面上输入支付密码或关联银行卡信息即可完成资金交易,节省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复杂度,增强了用户体验。
事实上,快捷支付并非全新的业务创举,其业务模式基本参照了已开展了二十多年的托收业务。早在二十年前,为了更高效地解决公共事业类的企业向缴费人收取服务费用问题,在东南沿海的一些省市纷纷采取了一种“授权协议代扣”的服务模式,即收费企业、缴费人、缴费人开户银行三方签署一份“授权代扣协议”,这份协议的主要约定是“缴费人授权收费企业采用托收模式从其开立在银行的指定账户上划扣约定费项的服务费”。这种模式时至今日仍然为广大收费企业和缴费人服务,我们大部分人也都享受了这种服务模式。在这里介绍的托收模式有两个显著的要点,第一,这份托收协议需要“面签”,一般是缴费人在收费企业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当面核验后签署纸面协议确认,有些城市甚至需要在收费企业和开户银行两次面签;第二,收费费项固定,并需在人民银行备案,收费企业只能按照约定费项收费。
而由支付宝首创的快捷支付的基础依据也是“授权协议”,只是这份协议约定的内容演化为“支付人授权支付机构依据本人在支付机构发起的支付指令从签约的银行账户上划扣相应的支付金额”。对照托收业务,这种支付形式也有两种显著的要点,第一,其“授权协议”的签约是互联网化的,仅需要通过“三要素”(姓名、证件号码、账号)或“四要素”(在三要素基础上追加开户预留手机号)审核,即可完成签约,不再需要面签;第二,这份授权约定的支付没有费项限制,无论是缴交话费、购物、甚至理财类,只要是支付均可使用。
通过对比,我们很容易发现“快捷支付”不但比网银支付方便,即便是对比已经尽可能方便用户的托收业务也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其核心优势即在“签约便捷、广泛适用”这八个字上,试想如果快捷支付需要面签,现在还能有多少用户?如果只能针对某种费项签约还能剩下多少作用?传统的金融机构不是没想到这种支付模式,而是因为在原有的规章制度框架下的对于安全和风险的种种顾忌没能建立起这样的便捷模式,就如同“托收”和“快捷”仅仅隔了一层窗户纸一样,而原本在电商领域的支付宝正是因为打破了原有的顾忌,创造了现在已经事实上成为线上支付主流模式的“快捷支付”。这也再次诠释了突破原有规则即可产生创新和跨界组织更容易产生创新的互联网时代创新特点。
当然,快捷支付“签约便捷、广泛适用”的特点也必然带来风险,但是从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来看,这种对风险的担忧远远大于风险本身,同时快捷支付拉动电商业务产生的收益也远远大过产生的风险,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来看,采用快捷支付这种模式是具备其合理性的,快捷支付能够得到普遍应用更加印证了这一点,存在即合理。但是“快捷支付”这种模式完全把商业银行挡在了身后,不仅仅劫夺客户,还推出“余额宝”一类的产品劫夺银行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无法容忍的,所以现在商业银行限制“快捷支付”的交易频次和金额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这也是一种存在即合理。
那么是不是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博弈到此就平衡了呢?可能还不是这么简单,因为商业银行不仅仅是金融服务机构,它也是各商业机构,有自己的各类金融产品,有自己的直销银行,商业银行也需要在线支付渠道,现在有意思的是有一些商业银行会去反接第三方,可是正因为商业银行对第三方的限制导致了第三方无法满足商业银行的需要,这话可真是有点绕口,看来如何打破这个尴尬的局面还需要业内人士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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