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
为引导和规范全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促进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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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熟化、转化应用和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试验场所以及配套试验条件保障。
3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是中试基地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基地的备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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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中试基地,可自愿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备案后应自觉遵守市科技局的相关管理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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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登记表。
2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请报告。
3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开放中试服务清单。
4
有开展中试的典型案例。
5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
中试基地的产业领域方向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不属于高污染和高耗能产业。
6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登记表。
2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请报告。
3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开放中试服务清单。
7
中试基地备案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备案”等四个环节:
1
提出备案申请。市科技局每年常态化受理、集中组织中试基地备案,原则上成熟一批,备案一批。申请中试基地备案单位需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备案受理部门。
2
备案资料审核。由市科技局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
中试基地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中试基地,按程序在市科技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4
中试基地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备案为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8
对中试基地进行“梯度培育”,原则上从备案的市级中试基地中筛选推荐申报省级中试基地。
第三章 绩效评价和撤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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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备案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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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1.基地建设投入:
非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人员、试验材料等支出情况。
2.中试服务收入:
中试基地开展中试熟化、中间试验等服务收入情况。
3.中试项目情况:
依托中试基地开展的中试项目数量及质量情况。
4.成果转化情况:
经中试基地验证并实现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的转化收入及成果产业化收入等情况。
5.运行机制情况:
中试基地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经费独立核算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及有效的奖励激励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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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具体负责中试基地绩效评价工作。
1
各备案中试基地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价具体通知要求提交《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评价申报表》《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评价自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上一年度资金收入及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2
评审组依据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核查,并进行综合评分。
3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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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1
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2
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
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4
已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的或已不在符合中试基地基本条件的。
因第1、2、3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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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备案的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审核。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14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中试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市科技局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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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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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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