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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再审计前夕:第三方信息能不能当“铁证”?法院最新共识给出答案

税务局再审计前夕:第三方信息能不能当“铁证”?法院最新共识给出答案 因赛特咨询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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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的明确裁定:未经验证的第三方信息,不能成为合法评定依据

菲律宾税务局(BIR)暂停稽查行动后,业内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第三方信息,到底能不能作为有效税务评定的依据?”


近期多起税务上诉案件再次给出了清晰答案,同时这也是企业在面对潜在审计时必须牢牢记住的一条合规底线。


为什么第三方信息成了审计“重灾区”


在BIR的日常评定中,最常见的补缴税额来源,就是通过以下方式比对出来的差异:


  • 供应商 vs 客户的申报数据

  • RELIEF 系统的进销项比对

  • 各政府机构报送资料之间的数据交叉


无论买方申报高于卖方、还是低于卖方,只要出现差异,几乎都可能被视作:


  • 进项税申报过高

  • 未记录采购、未申报成本

  • 未解释资金来源

  • 未申报采购或费用


结果通常是:

直接被归类为“未申报收入”,进而产生所得税 + VAT 的补缴税额评定。


但问题在于——这些差异,很多并不是纳税人造成的。


法院的明确裁定:未经验证的第三方信息,不能成为合法评定依据


根据多起法院判决,已知晓法院的一致立场:

“未经验证、未经确认的第三方信息,不构成有效评定的法律基础。”


法院强调:

  • 税务评定必须基于可验证事实

  • 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 单纯的第三方申报差异,不能自动视作纳税人“申报不实”

  • 税局不能在未验证资料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人承担举证或对账的责任


换句话说:BIR必须先验证第三方信息本身是否正确,否则不能将其用于开单、补税或处罚。


最常被误用的部分:把“未申报成本”当成“未申报收入”


法院的关键提醒如下:

“成本 ≠ 收入”


未申报采购、成本或费用,并不等于企业有未申报收入,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院反复确认:要构成应税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有实际收益或利润

  • 已实际或推定取得

  • 未被法律或条约豁免


因此:


  • 未申报采购

  • 未申报费用

  • 第三方供应商申报较高

  • 系统比对出现差异


以上都不能自动推论为企业产生了“收入”。

BIR常引用的 1958 年旧案(Perez vs. CTA & CIR)也被法院明确指出:该案例基于“资产净值法”,与第三方比对差异无关,不能作为此类评定的法源依据。


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企业在审计中可以坚持以下原则:


要求BIR提供“已验证”的第三方数据

未经确认的第三方列表、不一致的政府资料、RELIEF系统差异——企业有权要求先进行验证。


不对未经验证的差异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无义务替BIR核实第三方申报是否正确。


当差异仅涉及“未申报成本/费用”时,可主张:

  • 该情形不构成收入

  • 因此不能产生所得税或VAT的缺失税评定 (法院多次裁定支持这一点)


对于基于第三方信息的评定,可引用法院最新趋势:

只要BIR未能证明第三方数据正确,差异不得作为评定基础。


结语:


第三方信息不是不能用,但必须“正确使用”。


法院已明确两点:

  • 第三方信息可作为参考工具

  • 但若未经验证,其效力不足以支持补税、加税或处罚


在当前审计政策全面检讨的阶段,企业尤其需要建立:

  • 税务资料一致性管理

  • RELIEF 数据对账能力

  • 第三方供应链税务记录管理机制


避免在“非纳税人自身造成的数据差异”中,被误列为缺失税对象。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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