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税务局(BIR)暂停稽查行动后,业内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第三方信息,到底能不能作为有效税务评定的依据?”
近期多起税务上诉案件再次给出了清晰答案,同时这也是企业在面对潜在审计时必须牢牢记住的一条合规底线。
为什么第三方信息成了审计“重灾区”
在BIR的日常评定中,最常见的补缴税额来源,就是通过以下方式比对出来的差异:
供应商 vs 客户的申报数据
RELIEF 系统的进销项比对
各政府机构报送资料之间的数据交叉
无论买方申报高于卖方、还是低于卖方,只要出现差异,几乎都可能被视作:
进项税申报过高
未记录采购、未申报成本
未解释资金来源
未申报采购或费用
结果通常是:
直接被归类为“未申报收入”,进而产生所得税 + VAT 的补缴税额评定。
但问题在于——这些差异,很多并不是纳税人造成的。
法院的明确裁定:未经验证的第三方信息,不能成为合法评定依据
根据多起法院判决,已知晓法院的一致立场:
“未经验证、未经确认的第三方信息,不构成有效评定的法律基础。”
法院强调:
税务评定必须基于可验证事实
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单纯的第三方申报差异,不能自动视作纳税人“申报不实”
税局不能在未验证资料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人承担举证或对账的责任
换句话说:BIR必须先验证第三方信息本身是否正确,否则不能将其用于开单、补税或处罚。
最常被误用的部分:把“未申报成本”当成“未申报收入”
法院的关键提醒如下:
“成本 ≠ 收入”
未申报采购、成本或费用,并不等于企业有未申报收入,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院反复确认:要构成应税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有实际收益或利润
已实际或推定取得
未被法律或条约豁免
因此:
未申报采购
未申报费用
第三方供应商申报较高
系统比对出现差异
以上都不能自动推论为企业产生了“收入”。
BIR常引用的 1958 年旧案(Perez vs. CTA & CIR)也被法院明确指出:该案例基于“资产净值法”,与第三方比对差异无关,不能作为此类评定的法源依据。
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企业在审计中可以坚持以下原则:
要求BIR提供“已验证”的第三方数据
未经确认的第三方列表、不一致的政府资料、RELIEF系统差异——企业有权要求先进行验证。
不对未经验证的差异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无义务替BIR核实第三方申报是否正确。
当差异仅涉及“未申报成本/费用”时,可主张:
该情形不构成收入
因此不能产生所得税或VAT的缺失税评定 (法院多次裁定支持这一点)
对于基于第三方信息的评定,可引用法院最新趋势:
只要BIR未能证明第三方数据正确,差异不得作为评定基础。
结语:
第三方信息不是不能用,但必须“正确使用”。
法院已明确两点:
第三方信息可作为参考工具
但若未经验证,其效力不足以支持补税、加税或处罚
在当前审计政策全面检讨的阶段,企业尤其需要建立:
税务资料一致性管理
RELIEF 数据对账能力
第三方供应链税务记录管理机制
避免在“非纳税人自身造成的数据差异”中,被误列为缺失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