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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知产前沿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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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载14件案例,涵盖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专利纠纷、商标异议与无效等典型问题。以下为精选案例要旨汇编,供法律实务参考。

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12期

裁判要旨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坚持申请在先原则,未规定在先使用或共同使用即可成为共同权利人。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以共有财产逻辑认定商标商誉共享,进而否定申请人合法注册资格。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① 域名可作为在先民事权益受商标法保护,需满足:注册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具有一定知名度;标识相同或近似;所涉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易导致混淆。域名使用和宣传证据可用于证明知名度。

② 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须满足:在先使用且具一定影响;标识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申请人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恶意。

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9期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具有知名度,仍大量使用近似标识开展同类业务,构成攀附商誉的恶意行为。若侵权规模大、范围广、获利高,属于情节严重,法院可依权利人请求,综合考量主观过错与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8期

裁判要旨

① 因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导致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能在侵权诉讼判决前作出审查决定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停止侵权、赔偿等判项附加履行条件,如以专利权经审查维持有效为前提,并合理安排期间债务利息,平衡各方利益。

② 对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在条件成就后判令支付自判决送达之日起至条件成就之日止的单倍利息;若条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8期

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若初步证明其已履行FRAND义务,而标准实施者在谈判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令妨碍中国诉讼程序,专利权人申请反禁诉令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

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李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6期

裁判要旨

行业协会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应结合其性质、业务范围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判断。若其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且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认定为适格原告。对于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特定商品名称,在无承继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在名称前加“新”字进行宣传,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76号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3期

裁判要旨

在竞价排名中擅自将竞争对手的知名商标、字号或企业名称设置为关键词并进行“隐性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意图,客观上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损害竞争对手权益,扰乱互联网竞争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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