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蓝鲸 林峰
近期热点事件是,某媒体记者在一次矿难取证调查采访中,因在拍摄照片中带有当地负责核查的副市长形象,被该官员要求记者删除照片,称被侵犯肖像权,该副市长认为当事记者没资格拍摄照片,而当事记者则认为记者拥有报道权,不能删除照片。
蓝鲸来解释下何谓采访中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副市长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其在矿难核查中,记者因新闻采访报道需要将其形象摄入照片则并未侵犯其肖像权。
新闻采访不会侵犯肖像权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肖像权是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
2、相关法律规定,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3、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其中,新闻记者拥有舆论监督的采访报道权利,履行正当的舆论监督的情况可以被允许使用公民的肖像。
4、当事记者在正常采访的过程中拍摄该副市长的照片,且矿难事件与公共利益相关,记者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照片。因此,当事记者在正常的新闻采访中有权利拍摄该副市长在核查矿难时的形象,并使用有其形象的照片作为新闻采访资料留证。该副市长无权要求记者删除照片。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副市长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其在矿难核查中,记者因新闻采访报道需要将其形象摄入照片作为新闻资料留证则并未侵犯其肖像权。
5、另外:新闻报道权是新闻记者被赋予的权利,该副市长在记者正当的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应给记者设置障碍,影响记者采访报道的正常进行。矿难事件报道涉及公共利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权利在公开场合拍照取证作为新闻调查的资料。记者通过采访获得的有关材料,也有权公开而不受被采访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干涉。
使用报道权时的红线
特别提醒:
1、记者进行采访拍照时是否侵犯受访者的肖像权,只是记者报道权所引发的争议之一。近年来,记者在新闻采访时滥用报道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采访报道卷入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有些红线是不能碰的。
2、记者滥用报道权主要有新闻寻租、策划新闻、媒体暴力、媒体错位、媒体侵权五个方面。无论哪一种方式,记者的报道权一旦越过了法律规定的边界,就会让自己置于巨大风险中,这条红线永远不要越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