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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媒体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蓝鲸新闻
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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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蓝鲸——财经记者的工作工具投/荐稿请加微信号lanjingzhuli QQ1132093810来源:百

蓝鲸——财经记者的工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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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百家 作者:王云辉

近几天来,王晓璐事件在圈内沸沸扬扬,不愤者有之,惋惜者有之,切齿痛恨者有之,惕惕自危者亦有之。


其中,亦不乏基于法律的探讨。


此处综合各位朋友就此事的探讨与分析,从法律角度看一下,媒体人应该如何在实际工作中保护自己——尤其是财经记者。


先来看看法律条文:


一,此处摘引知名自媒体人葛甲的评论,(摘自葛甲文章《从王晓璐被抓看记者如何规避风险》,http://gejia.baijia.baidu.com/article/152605)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葛甲表示,这个罪名的实际判例较少,因为定罪的要求相当严,具体来说:


1、编造了,传播了,这两个行为同时存在才能判刑,只编造没传播不行。


2、别人编造的,自己只是无主观故意地传播了,也不够这条。


3、别人编造的,自己知情并传播,构成犯罪。


4、自己编造的,自己传播了,构成犯罪。


5、信息传播出去,对证券和期货市场有危害但不严重,不够这条罪名。


6、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7、结果犯罪,有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二,(本条同样摘引自该葛甲文章)另外,第181条还有司法解释,在2001年5月,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规定中这样说: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造成恶劣影响”这一条如何界定,葛甲认为,“给司法裁判权留下了相当的活动空间。”


三,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


尽管司法实践中,损害商业信誉罪案例并不多,在实践中也经常会引发一些争议,但这一条款,也是大公司对媒体的一把利器,而且条款中关于虚伪事实如何定义,以及损失与情节如何定性为重大、严重,也没有明确的界尺。


四,另外,还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五、《新闻管理条例》中与本文(四)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相关处罚(由于处罚形式与内容较多,此处以进行相关处罚代替):


1、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媒体人需要高度注意,以上每一个条款,都有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在此之前,


如果将多个法律条文交叉,我们可以得出一些高危“雷区”。


1、所有(注意,是所有)被列入秘密、机密甚至绝密的党、政、军文件、会议,在官方消息发布前,新闻报道都必须回避。因为如果属实,将触犯泄密条款,如果不属实,将触犯造谣条款。尤其是泄密条款,不论是否牟利,不论有无主观意愿,都有可能触刑。


2、通过报道牟利,不管以任何形式。


3、没有确定证据的重大新闻报道,无论政府、商业还是其他领域(在网络社会,一条新闻的转发量不可能少于500条)


由此,如果要确保法律安全,媒体人应该:


1、对于政府正在酝酿的政策、重要的会议、内部重要讲话的“预告性报告”、“建议性报道”、“监督性报道”……都绝对不能写,要写必须等官方有明确消息,因为这些内容一般都会被列为秘密。


2、不要通过报道牟利,不管以任何形式。


3、所有的报道,


核心事实必须保留至少三个独立信源,并留证据,


如果单一信源,必须留有证据,并在文章中注明信源。信息必须向涉及对象进行核实。


4、以上注意点,涉及你的所有报道,因为有追诉期。


你懂的。


下面再次摘引葛甲那篇文章里的另一段话:“记者和官员打交道的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政府内的保密政策是很严格的,但往往却能通过媒体泄露出去。记者和官员之间的关系模式,需要审视和修正一下。记者们需要知道,你认为无比金贵的关系资源,在给你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把你带入危险。”


简单来说,最好的方式,就如同《大宝积经》中的佛说:“如人在荆棘林,不动即刺不伤,妄心不起,恒处寂灭之乐。”


不过,又有多少媒体人能忍住不动,不起妄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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