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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关系证明就能给孙子投保了?小心被这条法律判为无效

备齐关系证明就能给孙子投保了?小心被这条法律判为无效 理享家集团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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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香港,祖辈给孙辈投保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能投保不含额外人寿保障成分的分红保险。



本文来源:吉力理财资讯(ID:angeljiewealth)

原标题:给孙子买保险犯法?在香港到底是否可以给孙辈投保?


重庆日报在2016年12月17日刊登了一篇报道《 50万元给孙买保险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看到这个标题我一惊!因为在香港,保险公司对于祖辈为孙辈投保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到底怎么回事呢?




爱孙心切的徐婆婆经不住保险业务人员的一番推销,花了50余万元给孙子买了一份分红保险。这份保险既有理财性质,也有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赔付的功能。事后,徐婆婆想退保,便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退还50余万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以合同有效为由拒绝退还。


昨日,渝北区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退还这笔保险费。理由是,虽然投保人投保的是理财型,但也具有死亡给付保险金的性质。因其并非孙子的监护人,投保也未经孩子父母的同意,投保金额和赔付金额存在巨大差额,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所以判该合同无效。


承办该案的法官称,《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该案中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其他部分”?分红型人身保险既有保险性质又有投资理财性质,合同中各种保险责任以及红利分配表面上看起来相互独立,互不牵连,但该类保险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合同项下保险费金额、保险责任种类、红利分配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状况为基础,被保险人的寿命状况直接影响各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责任与分红等条款相互牵连,合同内容不具实质可分性。


本案分红型人身保险中,死亡给付保险条款因违反了《保险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剩余部分与无效条款存在牵连关系,所以本案死亡给付保险条款无效,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整体无效。


承办法官称,保险法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设定了比其他人身保险更为严格的条件,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在香港,祖辈给孙辈投保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能投保不含额外人寿保障成分的分红保险,比如“充X未来”这种作为隔代给予的教育储蓄目的美元储蓄计划,而重疾保险或者医疗保险是不允许投保的。原因恐怕同样是道德风险的问题。


若是祖辈希望给孙子在香港投保一份美元储蓄计划,除了祖辈本人在香港完成整个销售流程之外,还需要之后准备父辈签署的同意书以及授权书,并且提供祖辈与父辈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用户口簿来证明,若是已经不在一本户口簿上了,就要去派出所打印曾经的户口簿副本,也就是证明我妈是我妈)。父辈和孙辈都不需要在香港,祖辈可以独立完成投保。


其实现在祖辈给孙辈投保的案例非常多。主要原因还是祖辈在积累了一些财富之后,希望孙辈能够尽可能地好好成长,将来在最好的教育环境下成才。并且,直接持有孙辈的保单,等到孙辈长大后再转让持有人,也能够避免父辈滥用孙子的钱——各种复杂的家庭环境都会有的嘛。隔代传承也同样是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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