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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这些内容很重要!

新《公司法》解读,这些内容很重要! 制造前沿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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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的《公司法》都有哪些变化,赶快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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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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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公司法》都有哪些变化,赶快来了解一下吧!


新《公司法》

主要涉及十大内容


(一)股东认缴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


(二)股权、债权也可以用以出资;


(三)股东会开会和表决可以采取线上方式;


(四)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出资;


(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


(七)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八)董事会或者董事承担催缴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


(九)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股东权利;


(十)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新《公司法》

部分相关内容解读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该规定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三、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四、明确关联交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关联交易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界定,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此条规定,新增了用股权、债权的出资形式,但股权、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

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如果公司欠债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注册资金实缴到位。股东补齐注册资金后,公司就可以申请破产了。可以保护债权人权益,让股东摆脱无限连带责任。

七、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九、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十、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十一、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二、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三、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四、规定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修订为实缴制

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十六、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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