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链接:
https://hrlib.ciic-cloud.cn/news/info?id=01jz1szpkdjwybzwadppe70tkb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社会保险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办法》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办法》在第十三条中明确:“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这里的“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是指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经营主体有税款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记录。
信用级别
A级:90分以上;
B级: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C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
结果应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A级: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等多项激励措施。
B级: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推出激励措施。
M级: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C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D级:税务机关将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信用修复和复评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修复;存在《办法》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评(核);
《办法》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指标修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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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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