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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宇)记者从省经信委了解到,高技术船舶和承接省外渔船订单可开始申请专项补助。项目申报单位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
申报高技术船舶资金补助,相关船舶应为新建海洋工程平台、钻井船、FPSO及电推供应船、物探船、起重铺管船、铺缆船、潜水支持船、海上风电安装船、液化气运输船和客滚船等高技术船舶;高技术船舶须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建造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未申报过补助。补助按每船主机功率每千瓦200元;或按客船每客位200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承接省外渔船订单补贴,申报企业应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境内依法纳税的船舶建造企业;应为承接省外渔船订单已交付的渔船;交付年限应在2012-2015年期内。补助标准根据可安排的省级财政资金总量和所承接建造省外渔船的主机功率,原则上主机功率在400千瓦(含)以上的,每艘给予10万元补贴;主机功率在300-400千瓦(不含400千瓦)的,每艘给予8万元补贴;主机功率在200-300千瓦(不含300千瓦)的,每艘给予5万元补贴;2012年至2015年期内,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视企业申报情况,如有超出,则按一定比例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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