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9)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证核发。
2019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下发“公通字”(2019)13号《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公司:
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
船舶:
出海船舶报备的倌息主要包括船舶照片、船名船号、吨位、船籍港、作业类型、船主、 船上负贵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

船员:
船员员报备的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变更:
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7日内,报备变更信息。(是否记得以前常漏掉登记被教育?)
进出港报告:
已进行信息备案的船舶进出港时,船上负责人应当在出港前及进港后24小时内,向港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和随船人员数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是不是与海事版船舶报告制度雷同?)
系统:
船舶渔船民边防治安管理系统(技术改造中、“互联网+监管”APP)。
信息采集:
"应采尽采、全面覆盖"、民警登船采、村居协同采、船方自主报。
信息共享:
海洋渔业、海事等船舶主管部门(进出港报告对接海事更佳)

检查:
公开检査、暗访检査、交叉检査及时发现、依法査处涉及出海船舶、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服务:
为出海船舶、人员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及时提醒报备、更新信息,排査整改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