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简称《船舶吨税法》)已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该法的实施是否改变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传统船舶吨税制度,国外船舶吨税制有哪些模式,以及现代船舶吨税制度应否在我国实行等,仍是国内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船舶吨税制
我国的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即应税船舶征收的用于港口航道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一种使用税。
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在一个计征期内,同一船舶无论进港次数如何,均缴纳一次船舶吨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行选择。船舶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以及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同时,规定十类船舶享受免征吨税政策。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传统船舶吨税制,即只针对于船舶进出境的行为征收行为税,与企业的营业所得无关。
长期以来,我国船舶吨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主体角度来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船舶吨税法》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层级明显提高,提升了船舶吨税制度的法律地位,更有利于船舶吨税的征收与管理。同时,这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其内涵主要是指:若无法律依据,政府不可征税,公民也无须纳税;征税主体必须依且仅能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能依法律的规定纳税,包括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征税程序法定三大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修订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因此,《船舶吨税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法治国家税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理念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总体而言,《船舶吨税法》的颁布属于基本将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的情况,但也有一定的变化。相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法》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六点:第一,明确了吨税执照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海关以推进船舶吨税申缴无纸化改革这一重点抓手;第二,明确了改造船舶与警用船舶的免征吨税政策;第三,将海关多征税款的通知期限由原来的“立即通知”变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第四,将多缴税款的退税申请期限由原来的“一年”延长为“三年”;第五,增加了《船舶吨税法》第二十条的表述,即“吨税的征收,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明确了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的征税方式,制度设计更加简化合理。
国外船舶吨税制的主要模式
国际上现代船舶吨税制不同于我国的传统船舶吨税制,是以船舶净吨位来征税,而不是以航运企业的航运所得为征税依据,即采用船舶吨税取代公司所得税的制度,因此,现代船舶吨税制又被称为“吨所得税”。而我国的传统船舶吨税制,航运企业缴纳船舶吨税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金。当前采用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国家和地区有很多,例如英国、希腊、荷兰、印度等。
英国模式:英国有着较为成熟与完善的船舶吨税改革经验,其船舶吨税政策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船舶吨税制的计算方法简便,征收简单,较低的船舶吨税税率吸引了很多外国船舶在英国注册登记,扩大了英国船队规模。其次,缴纳的税额仅与船舶吨位相关,在营运利润增加的情况下,航运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仍不变,大大増加航运企业的利润额。
希腊模式:希腊于1957年开始实行吨位模式,目前希腊、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三国采用该种计税模式。其吨税计算方法为:第一步:应税总吨位=总登记吨位×对应吨位级别累退系数;第二步:应纳船舶吨税=应税总吨位×船龄对应税率。
荷兰模式:荷兰于1996年开始实行所得模式,目前除采用吨位模式的国家外,其余实行现代吨税制的国家基本都采用所得模式。其计算步骤为:第一步:根据船舶的净吨位和核定超额累退税率计算船舶每天的应税利润;第二步:根据每天的应税利润计算该船舶年应税利润;第三步:根据年应税利润乘以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船舶吨税。
印度模式:在该模式下,航运公司缴纳的税金是根据船队的总吨位数决定的,吨税税率在1.5%~2%之间,税率远低于印度企业所得税税率。税金的大幅减免,吸引大量船舶来此登记。该模式效果显著,有效解决了“方便旗”问题,带动了造船、修船、租船、仓储、货代、综合物流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
完善我国船舶吨税制的建议
2018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0号,即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发布。根据该公告的内容,为配合《船舶吨税法》的实施,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予以发布,目前已经开始实施。在清单中,巴拿马、利比里亚等主要开放登记国家的船舶可以享受船舶吨税优惠税率,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对我国实行传统船舶吨税制所带来的不足之处的应对。
实行现代船舶吨税制可以有效促进中国籍船舶增加,扩大船队规模,提高航运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帮助我国航运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建议参考航运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现代船舶吨税制。但是,在实行现代船舶吨税制的进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实行应稳步推进
实行现代船舶吨税制,一步到位的做法不具可行性,可考虑先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推行,稳步推进。目前上海正在努力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城市,已出台一系列航运业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环境较为优越,因此可选择在上海试点实行现代船舶吨税制。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完善我国船舶吨税制不应仅是涉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单一税制改革,还应有降低航运企业税负、促进航运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航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系列配套制度设计。例如,可以改善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航运业;免征船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等。
总之,《船舶吨税法》已经正式施行,传统船舶吨税制已经得到了立法确认,严格来说,我国目前实行的船舶吨税制属于传统船舶吨税制附加政策性船舶激励制度。但是任何法律文件都不是完美的,必然有其两面性,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预计短时间内《船舶吨税法》的修订工作不会启动。尽管如此,基于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发展的考虑,建议还是应尽早开始研究在我国实行现代船舶吨税制的可行性,从而增强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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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警用船舶;
(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二千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吨税的征收,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法及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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