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海员证单位申办限制,实施个人申办海员证。此举有望惠及60余万船员。
《通知》明确,自明年3月起,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港澳台航线船员以及国际河流段航线船员,可自行向经海事局授权的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也可由 船员本人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证申办单位代为申办,受委托机构应向指定的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海员证申办单位,只能为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代为申办海员证。
《通知》要求,个人申办海员证,需为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并已经依法取得我国船员服务薄,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申办过程中,个人需提供《海员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据悉,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具有护照性质。长期以来,海员证管理一直参照公务护照管理的模式,由海 员所属单位为海员申请办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船员不断增加,出现了一些公司用海员证约束船员流动、甚至倒卖证件的现象,损害了船员利 益。实施个人申办海员证,将对营造公平的船员劳务市场环境、促进船员职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为了让船员更加便捷的办理海员证,部海事局 还制定了海员证签发机关标准,授权符合条件的分支局和省级地方局签发海员证。未来,随着授权范围的逐步扩大,船员办理海员证将有更多的选择,在更大程度上 实现就近办理,既节约了办证时间、又节省了交通成本,体现了海事系统以“船员为本”的服务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