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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沉了,船货打捞权到底属于谁?&世界上8艘悲惨又美丽的沉船!】

【船沉了,船货打捞权到底属于谁?&世界上8艘悲惨又美丽的沉船!】 海商通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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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8月19号“新东远”轮沉船事故发生后,平潭海事局做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船东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将“新东远”轮打捞清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打捞清除措施。晨光船务公司最终于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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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2017年8月19号“新东远”轮沉船事故发生后,平潭海事局做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船东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将“新东远”轮打捞清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打捞清除措施。晨光船务公司最终于2017年9月4号与联合海工签订了“新东远”轮货物打捞、船体打捞和油污防护合同,委托联合海工进行沉船沉货打捞,但是原告林某和林某霞以享有货物所有权,被告侵犯其签订合同自由权、物权为由,主张晨光船务公司和联合海工订立的合同中货物打捞部分对其无效。




船货打捞权到底应属于谁?




原告代理律师吴熙——


被告一没有代理权或者表见代理权,就货物部分代为签订打捞合同,被告不能基于打捞人义务的身份替货主签订打捞合同。


原告认为船舶所有人未征得原告货主的同意且在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就代替货主就货物与货物打捞人之间签订了委托合同,因此要求厦门海事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打捞合同中关于货物打捞部分的约定对原告无效。



原告代理律师李凌——


不能允许船东在未经货主的同意下擅自处置货物。


而被告一晨光船务公司认为平潭海事局做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合法有效的,晨光公司据此订立的船货打捞合同也是有效的。涉案事故发生后,“新东远”轮正沉没在海底,所装载的涉案货物均在货仓内,“新东远”轮实际占有涉案货物,在运输未完成阶段,在涉案货物交付前,占有权利归属于晨光船务公司,因此晨光船务公司有权打捞货物。



被告代理律师李澜——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打捞沉船管理办法和内罗毕公约都有明确规定“船载货物属于沉船的一部分”,所以认为被告一晨光船务不管是在法律规定项下还是平潭海事局出具的行政强制文书项下还有涉案运输合同项下都负有沉船沉货一体打捞的义务。因此,也有权利去委托被告二联合海工进行沉船沉货打捞。


新东远”轮这起货物打捞诉讼实际上就是船东和货主在争夺货物的打捞权,在全国沉船打捞中极为少见。按照一般的做法,沉船货物的打捞一般由打捞公司、船东和货主三方协商签订。本案中船东和货方谈不到一块,甚至闹上法庭。


被告晨光船务公司表示,事实上在与被告联合海工签订打捞合同之前,他们也与原告有多次沟通。


由于货还在船上,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认为最有效的打捞方式是船货共同打捞。



被告代理律师庄东晓——


大家都有选择打捞公司、打捞方案、打捞价格和询价的权利,再从中择最优的方案。而在事故发生之后,告知了货方,后续我们准备打捞,但货方始终坚持的是“我只捞货,我不捞船和货”。


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实际货装在船上,这个时候就可能侵害了我船舶的所有权。因为捞货的时候,可能就会出现你只捞货,可能会出现我船舶的损害,在打捞实务中还会出现,船舶会因为货物的打捞导致船舶无法打捞。


我个人认为,船舶实施船货共同打捞,不应该损害货方利益,但是货方如果实施货物打捞,也不应该损害船东的利益。那么就本方案,我们做到了“通报后续要准备进行船货打捞”,但是货方告诉我们的仅仅是货物的打捞方案,没有提供船货共同打捞方案。因此在这个打捞方案下,我们选择了一个比我们报价低的方案去订立合同,认为这是维护了各方的权益。


原告为什么不认同被告和联合海工签订的打捞协议,一方面有价格的原因,另一方面打捞还涉及打捞方式、打捞数量、交付地点等。


原告代理律师李凌——


委托一家打捞公司,可能合同上签订了一定的打捞价格,但往往在数量上无法估计,所以一般都是找自己信得过的、长期打捞合作过的公司。然而我们这家打捞公司就是在平潭本地的打捞公司,就在事故发生地的打捞公司,因为他可以给我们优惠,比如堆场,而联合海洋是在厦门,他的费用必然高。


货物打捞有一个怎么打捞的方式,因为打捞可以一件一件吊装,也可以抓斗,抓斗一抓,货物价值贬损。交付地点,若交付地点在海中央,怎么接收。货物数量,我们今天是5000吨的货物,你假如只打捞1000吨。所以这些都是我们与打捞公司进行沟通当中,对这些数量打捞方式、还有其他一些进行约定、交付方式要有约定。



原告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当中除了货物打捞权的争夺之外,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首先打捞合同是两个被告之间签订的,原告作为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中的合同条款对其无效,另外“新东远”轮沉没之后,货物几经转手,原告是否就是货物的所有权人,被告对此也有疑义,这些又给这起案件的审理增加了许多复杂的因素。


在诉讼中原告并不是合同签订的当事双方,却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打捞合同中关于货物打捞部分的约定对原告无效,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



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审判员陈耀——


原告,作为合同之外的一个人,他要确认无效的合同是在芜湖晨光跟联合海洋之间签订的,这种情况下原告作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中的其中一部分约定对他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是否可行的,这种案例之前,不只是我们在实践中,甚至司法实践里面也是极少碰到的。


被告代理律师李澜——


两个被告之间的打捞合同,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有关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所以他们主张说涉货物打捞部分对他们无效也是没有什么依据的。


但是原告认为他们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双方,但这个合同却给他们限定了一定的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吴熙——


他对货物部分的约定,那么把我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打捞合同中,我签订合同的权利、合同自由的权利以及货物的物权,以及期待权都受到了侵害。


此外,就当前的货物所有权来看,被告认为原告也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


被告代理律师庄东晓——


首先,诉讼主体的资格,他必须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才能取得,那么从他目前交的证据来说,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他取得了货物所有人的权利。


由于“新东远”轮沉没后,船上的货物几经转手,原告因此提交了三十几份证据来证明他们对货物所有权关系。


原告代理律师李凌——


8月22日到24号之间,天津人保做出全赔。既然全赔,那把货物的相关权益转让给我,天津人保转让了货物的权利。之后由于天津人保在天津,希望在水下拍卖掉,我拿回多少都可以,我现在拿回可能还见得到钱,将来拿回可能就是合同数字。天津人保把货委托给北京华泰厦门分公司,举行竞拍。当时有六到七家进行竞拍,我们是以720万拍得这票货物。




标杆案件



这起诉讼尽管争议很大,但是对于这起案件的审理,原被告双方律师都不约而同都用到标杆”这个字眼。



原告律师认为在沉船打捞中让货方参与有利于减轻船东的负担也是公平的体现。


原告代理律师吴熙——


这个案子会成为打捞领域里面的标杆案子,这个案子的判决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法律在打捞沉船沉物这种残骸的情况下,目前的各个法律或者条例,它都是不明确的。这种不明确就有可能在实践中,对于到底是保护船方还是保护货方的利益产生极大的失衡,所以我们就想通过这个案子确定在沉船沉物的打捞中,货主是不是有权参与进去。


假如说船东可以替货主进行打捞的话,那么就船东会对货物这部分价格约定得很高从而损害这个货主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面可能有不法的这个行为:索取回扣等等。


但是被告认为如果打捞都要经过货主同意,在现实操作中并不可行。


被告代理律师庄东晓——


该案会成为这类案件的一座标杆案件。我们要从这类案件考虑的话,那么对于有些船舶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数量将是非常庞大,比如说集装箱船,它的货物所有人可能是几百个,几千个甚至上万个,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说确立的原则是船方要取得货物所有权,请注意这时候是所有的货物所有人的同意方可实施打捞,那么将会给今后的打捞行业的操作造成一系列的混乱,这是不可行的。



由于案件复杂,厦门海事法院对此也增加了合议庭的成员,除了三位审判员外,还邀请了两位人民陪审员加入到案件审理。



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审判员陈耀——


案件涉及的面比较广,主要涉及到海事行政管理方面和理论,因此我们请了海事局相关的同志和集美大学的教授。


该案件的审理让人民陪审员从业务和理论的角度有了更多的思考。



人民陪审员、厦门海事局海沧局危管处处长冯增芳——


这样就让我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思考,去审视我们日常的执法工作,包括今天涉及到的行政强制措施、催告,这些我们在具体行政过程中,要怎么做才能更完善。



人民陪审员、集美大学副教授郑贤宇——


有很大的示范意义,我们也希望认真研究这个案例,最后完美地判出来。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来源:厦门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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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8艘悲惨又美丽的沉船!

有没有想过今年的沉船是什么样的呢?那么,他们是困扰,美丽,并在世界各地。以下是几年后发生的8起悲剧,这些悲剧在他们的安息之地变成了美丽。Mallows海湾鬼魂舰队,经过一个世纪坐在波托马克河上放弃的坐骑,鬼舰队以自然的花盆形式呈现出自己的美丽。一些放弃的树木在空中翱翔30-40英尺。


一个男人和他的沉船,船长和船员在格林维尔的地方留下了他们的船和货物,只能返回,发现船上的货物已经没了。事件发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Lord Lonsdale,不幸的是,朗斯代尔勋爵从1899年到1909年才航行了10年,对于它是如何降落在智利蓬塔阿雷纳斯(Punta Arenas)附近的最后安息之地的情况一无所知。


英国的木制沉船,一艘漂亮的木船在英格兰海岸线上坐着


机场漂浮森林,这艘被遗弃的船舶坐落于澳大利亚的Homebush湾,于1972年被遗弃。该船于1911年制造,在WW-II期间向太平洋地区的美国军队提供物资。


在她的职业生涯中,这艘船独一无二地吹嘘了9个不同的名字,甚至被联邦调查局后来以间谍罪起诉的纳粹间谍。1940年,由肚脐建筑师威廉·弗朗西斯·吉布斯(William Francis Gibbs)设计的这艘船在经过了一次不成功的拖曳尝试和船员救援之后于1994年离开了。


Panagiotis走私船一艘精美的走私船在1983年被发现并且船员遇到恶劣天气和厄运之后被放弃。这艘船在希腊扎金索斯(Zakynthos)的一个现在被称为“走私者的小海湾”的小海湾上岸。


热带无名的沉船,坐在礁石上的夏威夷海岸是一艘不知名的船只。今天在水面上可以看到的所有东西都有神奇的色彩和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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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沉船中打捞出二战美国产量最大的坦克

当地时间2018年3月15日,俄罗斯列宁格勒州,一辆曾在二战时期服役的美军M4“谢尔曼”坦克在俄西部军区后勤部进行维修。

据悉,这一坦克是2014年从沉没的“托马斯·唐纳森”(Thomas Donaldson)护航舰打捞上岸的。

坦克将在2018年5月俄罗斯胜利日庆典上展出。

M4中型坦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开发、制造的坦克。又称谢尔曼,这个名字是英军起的,来源是美国南北战争北军的名将威廉·特库赛·谢尔曼(William Tecumseh Sherman)。

谢尔曼坦克是二战中产量最大的坦克之一,其产量达49,234辆。美国于1942年到1943年之间生产了53,500辆坦克,而二战中造船所用的钢能折算成超过三十万辆坦克。

在二战中,M4谢尔曼坦克在美国陆军和美国海军陆战队服役,也被同属同盟国的英联邦国家、苏联、自由法国、波兰流亡政府所使用。

苏联偏好使用装有柴油引擎的谢尔曼坦克,因为它制造的坦克也是使用柴油引擎。因此,它是继英国协后大量使用装备有75毫米短管火炮和76毫米长管火炮的M4A2的国家。

与英国不同的是,M4A2占了苏联所拥有的谢尔曼坦克的大半。使用HVSS 悬吊系统的谢尔曼坦克直到战争末期才被接收并使用。谢尔曼坦克被苏联官兵称为“Emcha”,因为美国人写的顶上开口的数字4类似于西里尔字母“cha Ч”。

俄罗斯维修人员在修复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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