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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怎么挂新三板?| 实例系列
磐石瑞通投资
20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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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改取消3000万元注册资本限额及连续3年盈利指标。二、外资公司历史资本变动应当符合当时适用的外资企业法律法规。三、台资企业特殊问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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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瑞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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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等条款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三板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通行证,但外商投资企业除了符合《公司法》及其他针对内资公司的审核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标准。
上海
市协力
律师
事务所公司证券部门不仅在辅导企业新三板挂牌项目中业绩突出,同时具备辅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实战经验。本文试图以江苏新光镭射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新光镭射”,证券代码:833043)挂牌项目为例,探讨律师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挂牌工作中应关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改取消3000万元注册资本限额及连续3年盈利指标
1995年外经贸部曾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实收股本总额需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公司应当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等条件。
但是,2014年新《公司法》颁布后,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并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商务部于2014年6月发布《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含港、澳、台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
货币
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
资本不再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
此外,商务部办公厅于2014年6月发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规定,商务部办公厅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盈利记录。因此,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再要求最近3年盈利记录。
二、外资公司历史资本变动应当符合当时适用的外资企业法律法规
对外资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分期出资、增资、减资等资本变动情况的核查,应当适用情况发生时有效的外资企业法律法规。下面以分期出资为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8年——2014年)第四条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2014年)第二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5)《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
时间
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三、台资企业特殊问题反馈
除前述问题外,股转系统针对有台资背景的企业在审核过程中也提出了相应的特殊问题,以新光镭射为例,新光镭射两名外资法人股东注册于中国
香港
,但其中一方的实际控制人为台湾企业,因此,股转系统在该公司首轮反馈中提出下述问题:
反馈问题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属于台资企业、公司是否需要并已经获得当地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同意文件。
回复意见
:
针对该问题,本所律师除了详细披露外方股东的真实背景情况,以论证公司是否归属于“台资企业”外,特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询证意见,并向股转系统书面回复如下:
“经核查,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均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其中,TREASUREACCESS LIMITED(香港)的实际控制人为台湾光群集团。根据本所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下称“江阴台办”)的沟通,江阴台办出具《说明函》,证明公司自设立以来在江阴市表现良好,遵守国家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符合江阴市扶持中外合资企业挂牌、上市的正常。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江阴台办鼓励并支持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政策和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问题之外,针对外资公司,股转系统还提出“公司董监高人员中多人拥有外国居留权或非中国国籍,该事项是否对相应人员的履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等特有问题。本所律师均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论证和回复。最终,新光镭射在经过一轮反馈后顺利挂牌。
小结
《公司法》在2014年重新修订后,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条件都有所放宽,但在对企业历史沿革的尽职调查工作中,特别是对外资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历史时期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历次出资合法合规问题加以研究,才能真正的发现问题并出具可靠的法律意见。此外,针对外资企业股东的特殊背景,律师应当特有问题充分的论证,以发表真实、中立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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