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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释法 | 谨慎传播之网络侵权两三事

e案释法 | 谨慎传播之网络侵权两三事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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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Q

拥有最快传播速度极大承载空间,较低浏览费用的新时代宠儿是谁?

答案:网络


网络

成为越来越多社会公众

交流与沟通的渠道

同时

作为一种被广泛使用的传播方式

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请大家跟随小编

一起来了解一下


热门事件:

热播影视剧遭遇网络全集泄露

近期,某热播剧全集剧集遭泄露,这部播放已经过半的热播剧至今仍可在多个网络渠道搜索到全集在线播放资源或者网盘链接,甚至在某些平台上有卖家明码标价打包出售剧集,再次让这部热播剧集引发关注。同时,也引发了法律圈内大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所面临问题的思考。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热播剧资源并进行网络传播,小心被诉至法院。


案例一:

“科普宣传”中涉及经营产品,侵权!

2018年7月8日,某妇产医院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普及孕期如何不发胖的文章,并且以某女明星在微博上发布的一组孕期瑜伽照作为配图使用。该女明星随后将妇产医院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提出妇产医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5000元的诉讼请求。该妇产医院辩称转载文章不带有营利性的目的,仅仅是对于如何保持孕妇健康进行科普宣传。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某妇产医院在发布文章网页的底端,同时发布了推广公众号所涉经营项目的内容,比如包括专车接送前往妇产医院等。最终,法院判决某妇产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其在涉案公众号上连续三日登载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300元。


案例二:

公众号擅自转载养生“鸡汤”,侵权!

2017年5月5日,某药房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养生文”,大致内容为宣传“做减法”的生活方式。该文章的著作权人某报社认为该转载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某药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报社享有涉案文章的相应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某药房主办的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涉案文章,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文章,侵害了某报社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药房赔偿某报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元。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哪些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

为什么侵权?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文章,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文章,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

发表文章、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公众号或者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图片,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与著作权人提前取得联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微信公众号运营侵权,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转载文章的同时,还未经授权使用了明星的肖像,还应承担相应的肖像权侵权责任。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综合考虑明星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图片被使用的数量、微信公众号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哪些情况会成为赔偿数额增加的

重要考虑因素?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如果在转载文章或照片的页面有推广公众号所涉经营项目的内容,可能会增加赔偿的数额。也就是说,如果推广的公众号利用图片对产品或服务直接进行推广的,商业性使用明显的(例:使用明星照片误导公众以为系该明星代言),这种情况下,会酌情考虑增加一定赔偿数额。


怎样才能防止自己成为“被告”?

公民(包括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受到保护,在运营公众号或网站中,使用公众人物所发布的照片需要得到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否则会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出现侵权行为之后,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停止侵权行为,主动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方式,化解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大家

合法宣传

谨慎传播



供稿:崔晓光  张博  张瑞雪

编辑: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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