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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禁止性骚扰,不做沉默的羔羊 | 学习《民法典》

每日一“典”:禁止性骚扰,不做沉默的羔羊 | 学习《民法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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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一十条。



收起你的“黄段子”

禁止性骚扰

不做沉默的羔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万紫千

制图:程国维

原文编辑:杨书培

本文编辑: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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