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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 | 学习《民法典》

每日一“典”: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 | 学习《民法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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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

为个人信息保护确立方向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万紫千

制图:程国维

原文编辑:吴凡

本文编辑: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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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打通现实时空阻隔,用科技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用科技体现司法审判温度,用科技助推网络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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