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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释法 | 伪造证据“网友”被判侵权

e案释法 | 伪造证据“网友”被判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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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的边界,因权利主体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同时,伴随网络社交媒体的迅速普及,公众媒介渠道也在不断拓宽。与之伴生的各类网络侵权行为不在少数,部分网友存在价值观偏失、网络言论失范,甚至网络暴力等情形。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杨某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情回顾


案件的原告杨某为演艺界明星,被告张某是一名90后微博用户。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中多次发表涉及原告杨某的言论。大部分言论粗鄙不堪,无端谩骂原告及其粉丝群,被告发布的部分内容,直指原告通过互联网手段“买热搜”进行流量造假,与互联网平台进行金钱交易用以封禁对其不利的“超话”账号。被告的微博有一定的关注度,上述言论一经发布,便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


据此,杨某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其身份证早已丢失,涉案的微博账号不是其本人的。且涉案微博发布的文章中的“丑某”并不能证明指的是原告。


   伪造证据  

重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非但不承认侵权事实,还坚持认为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和手机卡注册涉案微博账号,发表侵权言论。甚至,张某还为此伪造公安机关印章出具假证明,谎称身份证和手机同时丢失。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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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应道歉并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在微博上发布了针对原告及其粉丝群的粗鄙言论,其中,大量使用了“丑某”“硅胶某”等侮辱性名称代指杨某,发表如“再找比丑某恶心的女艺人没有了,太特么恶心了”等,部分谩骂用语粗鄙不堪,本文及判决书中不宜引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侮辱行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公然散布原告采取“买热搜”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知名度、“封超话账号”打压负面舆论的言论,已构成诽谤行为。



我国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因其广泛的知名度,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人格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故意通过其微博多次发布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论,远远超过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利限制的必要界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被告发表大量严重侮辱原告人格尊严的言论,此种语言暴力经互联网传播,影响恶劣,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在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同时给原告带来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理开支5千元。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亲笔书写道歉信:

  郑重道歉,十分懊悔  



宣判后,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亲笔书写道歉信,向杨某赔礼道歉。道歉信中,张某表示对侮辱、诽谤杨某的行为羞愧万分,并保证吸取教训。同时张某也呼吁网民加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明辨是非、谨言慎行、尊重他人。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饭圈”更不是法外的虚无空间。通过网络理性表达思想,受法律保护;恶意诋毁他人,制造网络暴力,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青年人喜爱文艺明星无可厚非,但在线发声,应少一分戾气,多一分和气;在线应援,应少一分冲动,多一分理智。在崇拜明星、追逐偶像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友善、健康的心态,不能为了单纯宣泄负面情绪或其他原因,诋毁、造谣其他明星及网友,而应当正确对待不同群体审美、爱好、个性的差异,合理认知娱乐产业与个人生活的关系,树立正确价值观,营造蓬勃、多元、包容的网络文化氛围。


作为明星,应严守职业道德,肩负榜样责任,关注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创造更多高水平的文化产品,同时,引导粉丝群体理性表达关注,共塑清朗网络空间。






供稿:潘昌

摄影:崔晓光

手绘互宝:吴昊

编辑:于佳慧 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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