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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经常居所可视为住所 | 学习《民法典》

每日一“典”:经常居所可视为住所 | 学习《民法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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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十五条。


经常居所和住所出现不一致,

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赵利丽

设计:吕韶文

原文编辑:张瑾

本文编辑: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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