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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又有哪些?
在酌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
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综合审判二庭法官龚娉
为大家解答并讲授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问题》
大家好,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龚娉,今天和大家谈谈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赔偿数额确定问题。
著作权案件中,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其中赔偿损失与当事人利益攸关,是案件审理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而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也是审判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相关法律对于赔偿数额的的规定
目前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以上均不能确定的,由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按50万以下确定赔偿。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54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以上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如果还是难以确定,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范围确定赔偿。
以上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主要变化有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参考权利使用费的赔偿计算标准。第二,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标准。第三,将法院法定赔偿酌定金额的下限确定为500元,而上限提升到了500万元。
总体来说,修订前后著作权法的计算方法都基本遵循了侵权责任的损失填补规则,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获得弥补为原则,并确立了其他几种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这其中包括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参考权利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以及法院依据法定赔偿酌定的计算方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定赔偿。
在具体案件中,原告需要明确主张具体赔偿数额及其依据的计算方法,并且应按该计算方法进行举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不认可的,也可以提出自己具体的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审查这些方法的合理性和证据的可信度,在此基础上确定采用哪一种方法,并进而确定赔偿数额。
下面,我将结合理论和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介绍几种赔偿计算方法。
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以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运用证据规则,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考虑著作权的市场价值、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著作权对营业利润的贡献率等合理因素。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一定要精确计算被诉侵权行为给侵权人带来的全部获利才能适用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然而事实上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合理灵活地运用计算与估算,得出更趋向于侵权作品实际给侵权人带来的获利。比如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明显在法定赔偿限额以外,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以在法定限额以外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这里也会运用裁量的方法概括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注意这里的裁量方法并不是法定赔偿。
实务中,当事人想要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难度很大,不仅举证成本高,而且有些损失或获利难以量化,极难进行证明,因此导致当事人多数时候更倾向于选择其他赔偿计算方法。但在一些案例中,以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相较于其他赔偿计算方法,不仅可以在查明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更精细、更具科学性地处理赔偿数额问题,而且能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好地实现损害赔偿的预防功能。
司法实践一直在进行相关探索,适用效果好的制度设计也得到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认可。比如举证妨碍制度,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必要举证责任后,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这种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确定可比较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具体来讲,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当事人提交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有无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应证据。
2. 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备案。以上两点都是在于确认许可使用合同和许可使用费是否真实、是否可靠。
3. 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因素与被诉行为之间有无可比性。举个例子,原告获得的独家许可使用权与其分销给第三方的非独家许可使用权之间的范围,一个大型视频网站的许可使用范围与一个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范围,在全网使用的范围与省级局域网或者某个网吧局域网的使用范围,这些都是不一样的,并不具有可比性。
4. 许可使用费是否是正常的商业许可费用,没有受到诉讼、并购、破产、清算等外在因素的影响。
5.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投资或关联公司等利害关系。
6. 其他因素。
以上几种赔偿计算方法,虽然都能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但权利人往往较难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实务中最常适用的是法定赔偿方法。
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相较于前述的赔偿计算方法,法定赔偿的举证难度相对更低,在实务中则更多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诉讼中,如果原告直接依据法定赔偿请求赔偿,应当说明适用法定赔偿的理由,以及主张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并就这些因素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在审查时会先依据在前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推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因此,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在先顺序的计算方法都难以计算赔偿数额。
法官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实际上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虑包括权利价值、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等各因素,以及案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然后才能合理酌定数额。
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来看,这个过程都很难进行量化。所以一般只能确定影响赔偿数额确定的若干考量因素,具体而言,这些考量因素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类:
1. 作品的权利价值。如作品的独创性、作品类型、大小(或时长)、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如奖项、销量排行、收视率等)、市场价值(潜在市场价值),此外还有权利人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等。
2. 侵权情节。包括使用侵权作品的方式(是提供在线播放还是下载,或同时都有)、持续时间、点击率(浏览量、观影量)、是否发生在热播期、被告的商业模式、是否获利、收费标准、经营规模等,这些都是行为和影响方面的考量因素。
3. 被告主观过错方面的因素。明知或者故意或者恶意,比如说重复侵权、接到投诉后仍持续侵权、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名单中等。
这些考量因素,在案件里具体认定时会出现更多情况。这里给大家举例有关热播期的案件。比如在个案中,有当事人双方对如何认定热播期分歧很大,原告认为影片在其网站上首播之日起的一段时期内都是热播期,被告则认为涉案作品是电影,所以热播期为首次向公众公开传播的期间。热播期究竟如何确定?电影的热播期一般被认为是院线首次上映的期间,电视剧则是指更新期间。但由于疫情影响,许多电影直接通过网络上映后,之前的标准并不适用,需要我们根据新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类似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的问题,有赖于司法的进一步探索和实践才能解决。
法定赔偿的适用难度虽然低于其他赔偿方法,但不代表当事人就能不履行举证义务,法官就可以简便酌定。法官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地对赔偿数额履行举证义务,对于能够通过举证证明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有可比性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数额的,要适用这些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即使证明不了,也要为法定赔偿酌定数额提供更多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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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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