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1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春藤·法官讲坛。15位法官登上讲台,为受众献上了一堂堂精彩的“未来法治”课。北京互联网法院将陆续刊登授课法官们的精彩讲稿,敬请持续关注~
“街拍”侵权吗?
拥有很多“会员”身份的你,
有没有听说过“效果会员”?
普通人的肖像是否具有
广告价值和商业价值?
北京互联网法院
立案庭法官董学敏
为大家讲授
《互联网环境下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实例分析》
各位老师,同学:
今天我讲课的内容是《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侵权认定的实例分析》。
著名的“街拍”圣地成都太古里和杭州“街拍”知名大V,都涉及到素人的肖像权问题,太古里“街拍”为什么从火到外网到被叫停?“街拍”知名大V又为何备受推崇?一段9秒钟的视频,曾火遍全网,这就是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视频是真实视频,但却被他人编造了“出轨”的微信记录,不夸张地说,该事件造成当事人的“社会性死亡”。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以上这些例子,都与肖像权保护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究竟如何回答这些问题,让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涉网肖像权案件裁判的考量因素。
这是去年年底我审理的一起案件,目前已生效,当时受到了很多关注。
一个私人教练因会员健身效果明显,为其拍摄了健身前后对比照(上半身裸露),后发布于大众点评APP,会员诉至法院,表示从未允许健身公司发布肖像于大众点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健身公司辩称会员已经同意成为“效果会员”,不涉及侵权。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普通肖像权案件基本的争议焦点:发布者是否已取得肖像权授权?授权范围如何界定?普通人的肖像是否具有广告、商业价值?
那么原告为什么起诉?其实就是传播范围的问题。大众点评APP属于知名网络平台,影响力大、浏览人数众多,这种快速的传播性让原告感觉自己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威胁。而原告自己理解的“效果会员”,是用作线下给健身的朋友们浏览查看。
“效果会员”的概念如何界定?
民法典单辟“人格权”一编,突出了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民法典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本案中,双方未签署任何协议,仅仅微信口头同意成为“效果会员”,健身公司对“效果会员”并没有书面解释和文件。另,人格权涉及个人尊严,不宜对“效果会员”作扩大解释。
私人教练应会员要求拍摄照片,其已经取得制作肖像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可以对照片随意使用?
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权和肖像权属于不同权利主体,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需让渡于肖像权人的人格权。
非公众人物是否可以主张经济损失?
从侵权的方式来看,宣传对象指向的是互联网空间不特定的人,那么,侵权人就是试图利用原告肖像从这些不特定的人群中获得商业利益。肖像权具有可复制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与主体分离;肖像权具有财产性,本身具有利用价值,能体现商业价值,名人和普通人皆有。
通过这个案例,让我们回到前面讨论的热点事件,谈谈“街拍”。随着互联网与自媒体的发展,街拍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成都太古里从“街拍”圣地到发布“禁止商业街拍”通知,究竟体现出了什么问题?
首当其冲的是肖像权授权问题,“怼人脸拍”“肆意抓拍”、偷拍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说公众人物需要对公共场所的拍摄承担一定容忍义务,那么普通人则完全不需要承担这项义务,除非于新闻报道、教学科研等不可避免使用到,简而言之,就是“不能拍”。
其次,公众行使传播权利的同时,要注意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太古里街拍“奇装异服”“网红摆拍”及“占道”等行为,使“街拍”逐渐偏离正常轨道,被大众诟病。
“街拍”知名大V,目前已经是粉丝700余万的知名时尚博主。那么同样是“街拍”,为什么他能够“存活”?同样,先谈是否取得同意拍摄的问题。他是杭州的一名博主,这位博主会给他想拍摄的路人模特一杯星巴克咖啡,然后简单介绍自己,如果路人没有拒绝,其实就是做出了同意拍摄并发布在其自媒体的意思表示,也就视为他取得了授权。另一个问题就是肖像权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可预见性,被拍人知道仅仅发布于博主的自媒体,而且肖像的表现形式是双方合意的。
最后,是肖像权的让渡与正向传播的平衡博弈。由于其平台的可被信赖性和知名度,路人认为被发布肖像的行为不仅不会造成其权利侵害,反而会起到正面宣传作用。不可否认,这名博主也是一种商业化使用行为,靠“街拍”引流量,带来收益,那么一杯星巴克带来的收益就太可观了,这个问题同样值得探讨。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综上,互联网环境下的肖像权侵权呈现新特点,一是侵权主体和侵权对象的广泛性,侵权主体不再限于传统的商家、媒体,侵权对象也不仅限至于明星、公众人物,每个人都有可能侵权或被侵权。二是侵权受关注程度高,侵权后果往往对当事人产生次生伤害,引发“网络暴力”;三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侵权形式更加多样、恶劣,捏造画外音、演绎微信聊天、“深度伪造”等技术屡见不鲜。
互联网肖像权纠纷起源于公众传播,并被公众传播所影响,而规范肖像权纠纷的路径同样是公众传播,将是非曲直、法治理念、裁判标准传播出去,及时回答公众的疑问,并逐渐净化网络空间,这也是互联网审判的意义。
相关链接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