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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觉得他是我的责任,明明做错事情的不是我。”……
随着电影《我的姐姐》的热映,关于失去父母的姐姐安然所面临的追求个人梦想与抚养幼弟之间的两难选择,引起广大网友的情感共鸣。其中涉及到的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扶养幼弟、姐姐能否将弟弟送养以及电影结尾“再也不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今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
跟您一起聊聊
电影《我的姐姐》中的
相关法律问题
父母去世后,姐姐对于弟弟是否具有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影片中,弟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问题没有涉及。安然作为医院护士,有劳动能力和稳定的收入,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作为弟弟的监护人,对弟弟具有扶养义务。
姐姐想把弟弟送养,遭到姑妈等众多亲戚的强烈反对,姐姐是否有权利将弟弟送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影片中姐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没有涉及,如果他们存在且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姐姐送养弟弟需要经过他们同意。至于电影中的其他亲戚如姑妈等并无资格阻止姐姐送养弟弟。
电影结尾面对收养家庭“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要求,姐姐没有狠心签下字,而是带着弟弟径行离开。其中“再也不见”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影片中,收养家庭要求姐姐安然签署的“再也不见弟弟”协议,在法律上虽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违背了社会所普遍认可和遵循的道德准则,不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故约定无效。
影片中有一幕关于姐姐安然与肇事车主吵架,围观群众录了视频发布网上,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此也提醒大家,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争议行为有权发表言论,但应注意表达和传播方式应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
供稿:孟丹阳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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