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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鲁宁在线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网络审判实务(模拟互联网法院)》课程授课,为同学们介绍了互联网审理案件流程,并根据同学们即将开展的模拟法庭案例,重点讲解了涉网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的审理思路。
本次讲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介绍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的新规定等内容,同时引导同学们文明上网、理性发声。
鲁宁法官对当今互联网空间中“给商家差评”“自媒体黑稿”现象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点法条。
案例1
“给商家差评”案
被告李某在原告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生产日期竟然晚于购买日期。在与原告沟通无果后,被告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原告认为,被告公开评论原告卖假货,诋毁其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影响其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给予差评是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生产日期在购买日期之后,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和误解,被告发表评论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其次,对于消费者的评论尺度,属于言论自由还是属于侵权,要在特定场景下予以判断。在与被告的沟通过程中,原告并未积极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态度生硬,存在搪塞、推诿的情形,且被告购买涉案商品是给其幼子食用。在上述特定场景下,被告发表涉案言论,并非为诽谤、诋毁。最后,还要看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法官提示
发生产品纠纷时,经营者应先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亦应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不能将评论作为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避免人身攻击或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
案例2
“自媒体黑稿”案
原告系国内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其将企业字号注册成为商标,并逐渐成为国内知名商标。某自媒体发表涉案文章,对某市房地产开发商与原告间接控股企业洽谈某房地产项目分销一事进行叙述、分析、评价,并用原告的商标指代该企业。原告认为,涉案文章将原告的商标作为攻击对象,文中充斥着“诈骗”“无耻”“贪婪”“抢劫”等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杜撰“打架”“抢客”等扰乱市场的虚假情形。同时,涉案文章发布于原告间接控股企业签订上述房地产项目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原告怀疑涉案文章的发布及传播系竞争对手指使,意图制造负面新闻影响签约,故将自媒体的运营主体杨某某诉至法院。被告杨某某辩称,涉案文章系帮朋友发布且未特指原告,文章内容系在可容忍的范围内针对房地产行业发表的点评和个人观点。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文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语,已经超出合理评述的范围。被告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注册及实际使用人,未举证证明文章来源及内容真实性,存在主观过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发布涉案文章虽未实际影响原告的分销业务,但文章经广泛传播,足以引起读者对原告的经营行为带来潜在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连续15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
法官提示
企业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网络宣传推广,自媒体运营者发声也需要基于客观事实,雇佣或充当“黑枪手”发布“黑稿”进行商业诋毁,会侵害他人名誉,破坏网络生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链接:
供稿:鲁宁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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