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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4·26特辑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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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的短视频有著作权吗?二次创作怎么使用短视频能避免侵权?为什么使用正版动漫玩具拍摄短视频也可能侵权?

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自建院以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朱阁参与通报,通报会由审管办(研究室)负责人李威娜主持。

审管办(研究室)负责人  李威娜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党组成员、副院长  姜颖

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107982件。其中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占北京互联网法院全部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约2.6%。同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026件。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主要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收案量增长潜力大。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2019年至2021年收案量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

二是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总体看,起诉主体和被诉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长短视频平台的案件为1680件,占比59.4%。

三是被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四是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一般而言,短视频用户的切条、搬运行为不是偶发行为而是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


裁判理念

面对短视频这一新类型客体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双向发力,发挥司法引领力,努力以司法裁判回应实践疑难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明晰短视频的独创性及客体属性,鼓励优质内容的创作和传播。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无关,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而对于通过专业录屏软件录制课程内容形成的短视频,因为是对已有作品的机械录制,未体现作者的选择、编排,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不能像作者一样享有放映权等权利,但可就其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是确认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维护短视频创作者的权利和利益。专业机构或团队组织创作的短视频作品,多会标注较为充分的署名信息,这些信息中能够被识别为表明制作者身份的署名信息即可作为认定短视频作品制作者的初步证据。对于未标注创作主体信息的短视频作品,一般而言,最早发布短视频的账号主体即为权利人。对于短视频上标注的水印,不能一盖认定为署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认定。

三是准确界定短视频侵权行为,引导短视频创作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将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以截取方式使用长视频的部分表达,将长视频的核心内容剪辑制作成短视频,能够实质替代长视频内容等,都构成侵权。

四是合理确定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推动短视频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应当就侵权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短视频平台应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当直接参与短视频内容选择时,应当就短视频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五是准确认定损害赔偿数额,有效弥补权利人损害。对于以大量传播长视频片段的方式提供长视频主要内容的,可比照完整使用长视频赔偿标准判赔。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侵权短视频在影视剧热播期内持续、大量传播,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以明显商业目将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广告或推广,应当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妥善化解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

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短视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是树立规则、参与治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依托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创建的“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鼓励短视频创作者对短视频权属、授权情况进行数字备案,解决短视频署名不清晰、权属难认定的问题

二是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监管,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是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推动构建著作权多元许可市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探索网络著作权交易新路径,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更有力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减少著作权争议的发生。

四是引导短视频创作者提高权利意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各有关单位均可以向短视频创作者进行普法教育,短视频平台应当进行专项治理,指导用户规范短视频创作行为。

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  张连勇

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认定具有独创性的带货短视频,应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案例二: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使用构成侵权

案例三:商业模式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案例四:使用英文电子书内容制作短视频供用户配音、练习口语,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五:以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六:以销售为目的传播卡通形象玩具短视频构成侵权

案例七:MCN机构推广的短视频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侵犯他人录音制作者权

案例八:使用他人动画片片段用于游戏宣传,构成侵权

案例九: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字幕录制短视频,构成侵权

案例十:剪辑长视频主要内容构成侵权,按照长视频侵权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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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通报会典型案例


媒体提问

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  朱阁

对于短视频二次创作的从业者

有哪些避免侵权的建议?

虽然与简单复制类短视频案件相比,“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案件数量少,但是很受行业和学界关注。“二次创作”短视频常见的有两类,第一类,解说评论类,大家经常看到的“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带你看一部电影”,将一部电影压缩成短视频来让大家“速看”,往往可以替代原来的作品,如果未经授权,是侵权的。但是如果为了评论介绍,适当引用原作品,可能构成合理使用,是不侵权的。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个案判断,只能说替代了原作品肯定是侵权的,但是没有替代也不一定不侵权。即使用的很少,但是用到了原作品的独创性的内容,没有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也是侵权的。第二类,戏仿类,通过戏仿,使原作品有了搞笑的意义。关于这个是否侵权,学界有一定的争议。目前我们还没有受理此类案件,还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判断。

正因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往往需要个案认定,在这里向从业者建议:一是先授权后使用,或者可以用超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熊猫滚滚”案,创作者就是在名画的基础上添加新内容。二是使用他人作品,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我们也注意到,有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达成了合作,许可短视频平台内用户在几分钟以内使用权利作品。

短视频平台作为被告的案件很多

短视频平台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传统的短视频平台,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信息存储空间,通常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或者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没有事前审核义务。当权利人发现了侵权行为,通知平台,平台不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就有了主观过错,此时应当承担责任。

现在短视频平台发生了变化。短视频产业迅速发展,与其他行业深度融合,短视频应用场景不断拓宽,发展出了短视频电商、内容付费、短视频广告等商业模式。短视频平台与用户的关系也存在多种模式,有的在行为、经济利益方面联系得比较紧密。在这种背景下,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量短视频平台的商业模式、技术条件、对于侵权行为的参与度、是否直接获利、作品热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短视频平台是否承担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责任。

当前,关于短视频平台是否具有内容过滤义务以预防侵权,有一定争议;另外,提供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讨论也很热烈。北京互联网法院均有案件还在审理中,我们将在具体案件体现我们的思考。


人大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侯湛莹,北京市人大代表黄一品、贾月、唐丛华、梁晨、李大中、杨华、景新、祖彬、高娟、秦英瑞、倪志华、齐凯利、钱晓萌、周春秀、许泽玮、李宇清共17位人大代表在线关注了新闻通报会。

全国人大代表侯湛莹:当下短视频行业侵权问题屡见不鲜,抄袭、剪切、随意转载和盗用,扰乱了互联网秩序,更让原创者权益受到损害。北京互联网法院立足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司法治理和引领作用,以法治促行业规范,助推互联网健康发展。通过多个相关典型案例审理情况的通报,让公众清楚了解,构成侵权行为的种类、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也阐述了面对互联网侵权,我们更应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为底线,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侵权、违法行为,都将被法律制裁。希望大家携手北互,共建规范、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北京市人大代表许泽玮:非常荣幸参加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应通过立法的手段继续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监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平台定期约谈,还应加大短视频侵权惩治力度,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在司法审判中要加大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督及管理,保护短视频著作权。同时,完善影视作品的短视频授权使用机制,激发更多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北京市人大代表贾月:短视频的兴起,也引起了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新闻通报,反响热烈,影响重大。新闻通报会同时提出治理建议,以案释法,通俗易懂地向社会解读了十起主要的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面对短视频领域著作权保护面临的诸多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功能型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审判效率和水平,为保障短视频产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发展,建立健康有序的网络版权生态贡献司法智慧。





供稿:张倩、张夏意

摄影:曹益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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