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双十一”购物节在即,电商企业如何冲销量不翻车?经营过程中有哪些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双十一”电商经营宝典,以案释法为电商企业规避经营风险。
网店千千万
拿什么吸引流量?
商品配图的法律风险
你了解多少?
用电视节目截图进行宣传
侵害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卫视知名节目自开播以来,十余年长盛不衰,观众过亿。原告经授权享有该节目的全部知识产权。被告某电商企业开设网店,销售两款“缺血预适应训练仪”。为推广产品增加销量,被告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涉案节目名称,在销售页面插入该节目某期画面截图、节目LOGO,并配以“涉案节目推荐”“涉案节目主持人现场体验”文字宣传。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其使用的是视听作品和产品结合的新图片,且与原告从事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就该视听作品完整及局部画面均享有著作权,被告从涉案节目的某期中选取了定格画面作为广告配图使用到商品介绍中,仍属于向社会在线提供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就该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在宣传页面擅自使用涉案节目截图,还着重在店铺页面中配以“涉案节目推荐”“涉案节目主持人现场体验”等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经涉案节目推荐或者有特定关系,存在令消费者误解的可能,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提示
“XX节目推荐”“XX明星同款”等宣传用语往往伴随热播节目、社会热点事件频繁出现在电商平台,不少商家希望借此搭上热点“顺风车”,以此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存在多种法律风险。商家在进行宣传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物料合法来源,不能抱着“他人都在用我也能用”“法不责众”“用了再说”的侥幸心理。
擅用知名动画形象并销售相关玩具
侵害著作权
A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动画形象等12个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B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包含该系列知名动画形象制作的系列玩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要求停止侵权、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比对,被告在网店中宣传使用的图片以及销售的涉案侵权玩具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仅提供部分进货清单、支付凭证、上游商家沟通信息,结合涉案作品知名度、被告经营状况,以及被告主观并非善意,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提示
动画片的热播往往会带动动画形象周边的热销,各种蹭“IP”行为也随之而来。对于商家来说,如果没有拿到授权,一旦版权方投诉,商品链接就可能会被平台删除,甚至被封店铺,而一旦被起诉到法院,更将面临巨额赔偿。若不慎蹭了热门“IP”,应及时整改,下架商品,主动赔礼道歉,积极寻求赔偿和解。
相关阅读
销售假冒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的产品要担责
违法超范围经营售卖商品要担责
售卖进口商品要谨慎 商品宣传需如实展示
商品关键信息需如实告知
蹭名牌、“搭便车”虚假宣传要担责
虚构商品信息需担责
使用明星肖像宣传商品需注意授权
供稿:喻航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