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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朋友注意啦!今日两项新《标准》正式实施!】

【海员朋友注意啦!今日两项新《标准》正式实施!】 海商通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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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将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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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船员朋友注意啦!《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也即《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这两项新《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此次修订后的新版《标准》,小编简单梳理综合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3552-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将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船舶非法排放生活污水会对水域造成污染,因此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刻不容缓,必须从现在做起!现将船员朋友们关心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1、生活污水定义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图为污水柜

2、持证要求

a)2011年9月1日后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应配备《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并应处于有效期内。


b)2011年9月1日前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船舶应当进行船舶改造,申请船舶检验,配备《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图为《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3、设备要求

a)2011年9月1日后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应配备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设施。


b)2011年9月1日前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船舶应当进行船舶改造,申请船舶检验,配备配备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设施。于2017年年底前申请改造的,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c)相关设备装置应保障正常使用。


图为船用生活污水粉碎消毒柜


4、记录要求

  建议船舶将生活污水的操作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图为船用生活污水粉碎消毒柜控制箱

5、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5.1.1和5.1.2的要求执行。


5.1.1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5.2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5.1.2  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5.2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型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5.2.1  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5.2.2  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应执行5.2.3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5.2.3  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6、非法排放处罚标准

船舶如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附录3


一、适用范围签注类型

1,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

2,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

3,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

4,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温馨提醒: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

新版标准附加了根据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增加或减少配员的规定,解决船员因疲劳驾驶引发安全事故的难题。这些按照航行时间或者配员标“注”的要求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的,应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内说明。

三、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四、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五、相关表“注”内容与要求

“一般船舶”是指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个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客船类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配备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


高速客船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确定配员人数,按照《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确定配员的职务类别。


未满总吨位50且主机总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得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可只配驾驶员1名;未满总吨位50且主机总功率220千瓦及以上的载客不超过12人得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配驾驶员1名和普通船员1名。



温馨提醒:


表“注”内容是配员标准的具体解释和要求,具体内容可查阅新版《标准》。

六、新版格式证书

自2018年7月1日起,核发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启用新版格式,用A4纸在系统打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过渡期为1年,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换发后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来源:佛山广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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